因在“廣州市番禺中心醫院空調采購項目子包二”中遭遇“落標”,廣州格力空調銷售有限公司將廣州市財政局推上被告席。此案本月2日在廣州正式開庭,但尚未宣判。案情曝光后,不少公眾表示不解:不是專業空調生產廠家的廣東省石油化工建設集團公司,怎么也能中標?為此,記者進行了多方采訪和了解。
僅格力以供應商個體參與投標
記者從多個權威渠道獲悉,在“廣州市番禺中心醫院空調采購項目子包二”即廣州市番禺中心醫院“門診樓變頻多聯空調器設備采購及安裝”項目中,廣東省石油化工建設集團公司是以聯合體投標,該聯合體中還有另一方———美的空調公司。
同時,其他參加該標的招標的供應商,包括廣州市水電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中建三局二建、廣州市美術公司、廣東省華僑建筑裝飾公司,都是以供應商組建聯合體進行投標,這些公司旗下都沒有屬于自己品牌的空調產品。在參與投標的公司中,只有廣州格力屬于空調產品的直接供應商,以供應商單個個體參與投標。
聯合體投標在此案中引發爭議
“政府采購項目通常為批量性項目,規模較大,一般情況下,一個供應商難以獨立完成。因此,有的項目會允許供應商組成聯合體投標。另外,由于政府采購項目通常為復合型采購項目,即一個采購項目往往含有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等項目,需要多個供應商聯合完成。這樣也有利于打破壟斷,為中小企業創造進入政府采購商圈的機會。因此,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允許企業組建聯合體參與投標。”政府采購業內人士向記者如此介紹。
據了解,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越來越多地出現聯合體的面孔。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對聯合體投標也作出積極、明確的規定:兩個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
不過,據記者了解,在本次訴訟案中,原告方廣州格力的代理律師在法庭上提出:在此次招標采購中,“供應商所組建的聯合體有悖于法”;項目招標文件允許“只要聯合體各方中有一方符合投標人資格條件即可”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這樣規定極易導致不具有主體資格條件的供應商進行掛靠行為,背離了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
有業內人士對此評論,這個問題其實業界一直存在爭論,面對聯合體各方在投標文件中盡量規避“弱項”展示“強項”,目前形成了招標評審中的“強項論”和“弱項論”之爭。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是聯合體投標,本身就是優勢互補,取聯合體各方的“強項”作為評標依據理所當然。另一種觀點認為,決定木桶儲水量是最短的木塊,取聯合體各方的“弱項”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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