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總局日前下發《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規范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行為。該《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國家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實行許可制度。
按照該《暫行辦法》,設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應當取得《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證》。未持該證的單位,不得從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安裝施工及其配套供應、售后服務維修和衛星節目落地代理、收視授權等相關服務活動。其中,申請設立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中企業法人應當是國有企業或者國有控股企業。
在罰則方面,該辦法規定,擅自提供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沒收其從事違法活動的設施、工具,對個人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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