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版權局下發的一份通知,使得原本就風頭正勁的谷歌版權事件,猶如往熱油鍋加鹽一般。
在這份通知里,國家版權局聯合其他三部委,要求我國各地進一步提高圖書館著作權保護的意識,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例外情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圖書館不得擅自復制或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谷歌原本雄心勃勃地進軍我國數字圖書館市場,結果因為版權問題惹了眾怒,遭遇多數作家的口誅筆伐。正在懸而未決的當口,政府這樣一紙嚴把圖書館版權關的通知出爐,怪不得有評論人士驚呼:政府也祭出“反谷歌”大旗了!
戰火由歐美燒向中國
其實,與谷歌五年前就啟動數字圖書館計劃相比,國內至今才傳出反對意見,已有些“后知后覺”了。
早在2004年,谷歌公司就開始尋求與圖書館和出版商合作,大量掃描圖書,欲打造世界上最大的數字圖書館,目前,它已完成了約700萬冊圖書的電子掃描工作。然而,由于谷歌沒有通報著作權所有者,數字圖書館計劃一直游弋在法律的灰色地帶,麻煩不斷,已引發了美國、歐洲范圍內的多起版權糾紛。
戰火燃至中國。據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文著協)10月份公布的數據,我國570位權利人的17922部作品,在未經授權情況下已被谷歌掃描上網。消息一出,全國轟動。谷歌趕緊掛出和解聲明,稱被掃描進其數字圖書館的每本書,其著作權所有人可獲得不少于60美元的賠償,以后還能獲得圖書在線閱讀收入的63%,前提是本人需在2010年6月5日之前提出申請。
我本有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溝渠———作家們根本不買谷歌這個賬,紛紛對谷歌說“不”。作家陳村就憤憤然稱:“60美元就想把人打發了?他們做夢去吧!”畢淑敏也認為,谷歌此舉對著作權人來說很不公平……在文著協倡導下,數百名作家發起了引人眼球的反谷歌維權運動。
根據文著協通報的進展,在與谷歌圖書搜索戰略合作部亞太區首席代表埃瑞克·哈特曼進行的首輪會談中,埃瑞克已承認數字圖書館在收錄各國圖書時均未獲得授權,其掃描收錄的中國著作權人的版權作品數量,也遠遠超過文著協此前公布的數字。
首輪會談為文著協、我國著作權人與谷歌的繼續洽談建立了正式聯系,文著協常務副總干事張洪波表示,接下來在本月11日或12日,電話通報谷歌提交美國法院的和解協議修訂版的情況,本月16日,雙方還將進行下一輪正式會談。
傳播文明還是壟斷文明
對谷歌數字圖書館的爭議實際上由來已久。贊成派認為,這項“前無古人”的宏大工程打破了時間空間的限制,只要能上網,地球上任何一處的人們都能輕松閱讀大英圖書館的孤本印刷版《圣經》或翻看美國國會圖書館中的中國古代地方志,這將對人類文化的傳播和文明的交流起到不可估量的促進作用,谷歌做了件大好事。
而反對者的理由也非常站得住腳:谷歌拿別人的東西卻不和人家打招呼,事發后反而要讓著作權所有人主動來找谷歌,其行徑公然違背了國際社會關于著作權保護的基本通則;而且免費不等于公益,其本身就是一種商業模式,萬一谷歌掌握了絕大多數的讀者和作者群,等于是相當程度的全球文化控制權掌握在一個營利性公司的手里,后患無窮。
況且在我國,數字圖書企業從誕生之日起就一直版權官司纏身,所以盡管我國數字圖書行業起步并不晚,但發展一直很艱難。于是,當內憂又遇上外患,有人就將谷歌版權門事件提高到了民族尊嚴的高度,呼吁抵制谷歌入侵,此觀點無疑給此次事件又罩上了別樣的濃重色彩。
一時間孰是孰非,難有論斷。
免費并不意味不侵權
按照埃瑞克的說法,按照美國法律,只有商業用途才涉及侵權,而數字圖書館會免費提供給全球用戶使用,所以并不承認自己侵權。
免費了就不侵權嗎?在美國合法就等于在中國合法嗎?答案是否定的。
11月9日,北京市京倫律師事務所律師曹旭升告訴記者,盡管我國的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只在國內有效,不能涉及域外,但事實上,即便在世界范圍內,對復制權、傳播權的法律保護也已成為公認的網絡著作權保護體系中最重要權利,1996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制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明確賦予了對復制權、傳播權的法律保護并逐漸被美國、歐盟等接受,這些國家還制定了相關的國內法予以實施。2007年,這兩個國際條約在我國得以正式生效。“所以無論參照我國的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還是參照兩個國際條約,谷歌都已對中國作家構成了侵權,‘在美國合法’的借口也是站不住腳的。”
這個觀點與文著協之前的表態也相符:谷歌應遵守美國加入的國際版權公約,遵循“先授權后使用”的基本原則,也就是必須首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洽談著作權使用費,然后才能去掃描、傳播和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
北京郵電大學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德良教授告訴記者,具體而言,谷歌實際上涉及到版權法的兩個問題:一是谷歌的數字化行為或掃描行為;二是谷歌向讀者提供網上瀏覽圖書內容的行為。對于前者,如果未經包括作者和出版商的授權,就是一種侵犯復制權的行為。對于后者,盡管谷歌聲稱不收錢,但是如果將來其萬一在展示頁面上顯示廣告的話,就會構成侵權。
“如果既沒有顯示廣告、對于用戶又是免費瀏覽,谷歌是否屬于合理使用?這就應該視其向公眾展示頁面或內容的多少、是否影響了版權人的市場份額而定。如果展示內容較多或影響了版權人的市場份額,盡管是免費閱讀,其行為仍然構成侵權。如果展示的內容很少,基本只是掃描目錄,才可能不構成侵權。”劉德良解釋。
本報將繼續關注谷歌侵權事件的進展。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