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9日電 浙大日前通報“賀海波論文造假事件”處理結果。香港《大公報》19日刊文說,對科研人員騙取國家科研經費的行為,一直沒有真正落實嚴格的追究制度。主觀故意學術造假,目的就是騙取國家的科研經費,賀海波等人的行為完全構成“詐騙罪”,嚴格的話不但要追償被騙去的科研經費,還要擔刑事責任。
文章摘錄如下:
浙大校長楊衛15日通報“賀海波論文造假事件”處理結果:賀海波被開除出教師隊伍,吳理茂被解聘,中國工程院院士李連達不再續聘。據悉,涉案課題組曾申請過總額達百萬元的學術經費,這些經費是否應該追繳,目前仍未明朗。
主觀故意學術造假,目的就是騙取國家的科研經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詐騙罪”的構成三個要件:主觀故意、侵害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賀海波等人的行為完全構成“詐騙罪”,嚴格的話不但要追償被騙去的科研經費,還要擔刑事責任。
但令人遺憾的是,對于科研人員騙取國家科研經費的行為,一直沒有真正落實嚴格的追究制度。資金提供方“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一位工作人員道出現狀:“一般情況下,即使發現資金使用不當,處罰措施也僅為限制該項目負責人日后的新項目申請。”
也就是說,即使發現有人騙取科研經費,也不予追究,頂多也就是下次不給或者少給點而已,這次被騙子騙了,下次少給點,這算什么處罰?有這種制度前提,怪不得會出現科研投入與產業的“剪刀差”──投入不少,成果不多;“論文”不少(世界第一),創新不多(在世界上真正有知識產權的創造發明寥若晨星),連國家科技一等獎也屢屢空缺。
固然,學術研究,不像耕田種地,有投入也未必有產出,對科研不要功利,但是我們必須區分具體情況:如果經費真的用到研究上,暫時沒有出成果可以不必追究,如果有價值還要繼續投入;而如果是動機不純,其申請經費純粹是為了騙錢,像賀海波之徒,則一定要嚴懲,因為其行為遠遠偏離學術人應有的行為規范,已有犯罪嫌疑了。(練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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