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全省貫徹落實《廣東省<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電視電話會議在廣州召開。全面部署該辦法的實施和領導干部問責制。《實施辦法》規定,黨政領導干部采取違法措施,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對于群體事件處置方法失當或者不作為,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等20種情形將被問責。
去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實施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明確了6項將被問責的情形,而廣東此次則將問責的情形再度細化。
問責擴到鄉鎮街道干部
《實施辦法》規定,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以及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而且還明確規定鄉鎮、街道黨政領導成員也完全適用此辦法。這意味著此次《實施辦法》問責對象囊括了黨委和行政系統兩個領域。與2008年9月廣東實行的《廣東省各級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相比,此次問責的對象明顯擴大了。
從“不問責”到“問責”,從“內部慣例”到“成文規定”,從“彈性問責”到“剛性問責”,從“行政首長問責”到“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包括廣東在內的全國各地都經歷了這樣一個過程。
可通過五種方式問責
《實施辦法》中說明,黨政領導干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包括: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其中,責令公開道歉的問責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與其他問責方式合并適用。
而對于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或不配合問責調查;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對檢舉人、控告人、投訴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打擊、報復、陷害;采取不正當行為,拉攏、收買辦理問責事項的工作人員;一年內出現兩次以上應予問責情形;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等情況的將從重問責。
《實施辦法》規定,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問責,由黨委(黨組)、政府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照下列程序進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履行本辦法中的有關職責。
工作拖拉推諉將被問責
相較于《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對于領導干部決策失誤的問責情況規定得更加詳細。其規定,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問責。包括應當決策而沒有決策,或超越權限擅自決策;重大事項不按照規定程序和議事規則進行決策,或者對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不進行調查論證或未按規定進行公示、咨詢、聽證;制定或者發布規范性文件、行政決定的內容及程序違法;違法違規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等。
《實施辦法》規定工作失職、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問責。包括不執行或者不正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上級黨政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決議、命令和工作部署;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對已發現的問題不及時糾正和解決,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不及時報告和妥善處理;不執行或者干預執紀執法機關、行政監督機關依法作出的相關行政決定或者司法機關作出的司法決定;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者拖拉、推諉、進展緩慢,嚴重超出工作要求時限,或者完成任務質量及服務質量較差;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遲報、謊報、瞞報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或者報送、公布、通報虛假信息等。
授意他人不法行為也難脫責
《實施辦法》規定,“采取違法措施,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對于群體事件處置方法失當或者不作為,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將被問責。
此外,濫用職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也將受到問責。《實施辦法》規定,強令、授意他人實施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或者對應當依法履行的黨政管理職責不依法履行;違反規定安排使用財政資金、國有資產,造成較大浪費或國有資產流失;截留、滯留、擠占、挪用財政專項資金和政府代管資金;非法干預市場經濟活動;干預、限制、阻礙黨政職能部門依法進行管理、監督和查處違法違紀行為;或者授意、指使、縱容他人弄虛作假,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妨礙案件查處等行為將受到問責。
專家
責權明晰應是基礎
執行還需制度鏈條
《實施辦法》出臺,是否能一勞永逸杜絕官員職能性過錯呢?省委黨校黨史黨建教研部副主任林盛根認為,問責的基礎是責權界限要明晰,如果責權界限不明晰,那怎么問責都是不科學的。
此外,林盛根教授還認為,因為制度上的鏈條還沒有形成,現行的問責制度執行起來還存在困難。
林盛根說,一些干部認為只要不犯錯誤就可以當穩官,做事做得少也可以保證自己錯的可能性少!斑@樣的難題要靠完善干部考評制度去解決。這就是制度鏈,環環相扣才能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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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臺第一部地方性問責實施辦法
被媒體曝光
可啟動問責程序
《江西省貫徹落實〈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在中央正式發布“問責規定”12天之后“出爐”,呈現五大亮點,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第一部地方性的實施辦法。
五大亮點是:1、黨委領導也要問責;2、慢作為納入問責范疇;3、媒體曝光可啟動問責程序;4、對問責不服可以申訴;5、問責不代替黨紀政紀處分。
江蘇出臺領導干部“專項”問責辦法
對違法用地
將強化責任追究
在中央正式發布“問責規定”后,江蘇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等五部委聯合近日出臺了《江蘇省黨政領導干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強化了對違法用地的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追究,并對問責對象、問責情形、問責形式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辦法》實行黨政一體化問責,并向鄉鎮領導干部延伸;責任追究對象,包括市、縣(市、區)、鄉(鎮)黨委、政府,省、市、縣(市、區)黨政機關工作部門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能的組織中的黨政領導干部。(許琛、粵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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