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審理一起刑事案件時,審判席兩邊增設了“人民陪審團”席位,11名人民陪審團成員全程參與庭審,并向主審法官提交了評審意見,作為合議庭判決的重要參考。
據中國青年報記者了解,此次人民陪審團的成員中,有村支書、廠長、建筑公司職工、醫院保衛科長、長途汽車站職工,還有無明確單位和社會職務的普通群眾。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透露,這種人民陪審團參與刑事審判的嘗試,從去年起就在河南6個中院開始試點。今年,這項試點工作還將在全省全面推進。
未受過刑罰的公民都可申請成為人民陪審團成員
在開封市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中,被告人王建強因瑣事與他人打架斗毆,最終導致被害人孫某死亡,畏罪潛逃5年后被捕。庭審結束后,法庭上的11名陪審團成員集體離席討論,15分鐘后由陪審團團長丁建設宣布陪審團意見:“王建強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其認罪態度好,事出有因,并且是初犯,可從輕處罰;但其在案發后潛逃,逃避法律制裁,又是從重處罰的考慮因素。綜合以上量刑情節,陪審團建議刑期應為11年至13年有期徒刑。”
隨后,法庭當庭宣判:王建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王建強當庭表示不上訴。
據記者了解,去年,河南省高院經過反復論證,出臺了《關于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實行人民陪審團制度的試點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
按照《試點方案》的要求,凡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涉及群體性利益的案件,當事人之間矛盾激化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媒體重點關注的案件,當事人多次申訴或重復上訪的案件和其他需要人民陪審團參加庭審的案件,都可組織人民陪審團參加庭審,并征詢對案件裁判的意見和建議。
按照《試點方案》,每個基層法院必須配備不低于500人的人民陪審團成員庫,由23歲至70歲的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組成。可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基層組織推薦的群眾代表組成,另外,品行良好、未受過刑事處罰、熱心參與審判活動并符合一定條件的群眾,也可自愿報名參加。
人民法院擬邀請人民陪審團參加案件庭審的,應當從人民陪審團成員庫中隨機抽取20人~30人,并根據各成員是否應當回避、能否參加庭審等情況,最終確定9人~13人(單數)組成人民陪審團參加庭審。
庭審中,陪審團可向被告人發問,但需將問題書面遞交審判長,由審判長代為發問。庭審結束后宣判前,陪審團要召開會議討論并形成書面意見,全體成員簽名后遞交審判長,合議庭評議案件時,應將人民陪審團意見作為重要參考,采納意見情況應在合議筆錄中顯示。
人民陪審團的評議意見一般應當庭由團長宣讀,但如果與合議庭的裁決意見出現重大分歧時,則不當庭宣讀及審判,需報請審委會研究或向上級法院請示后決定。如果案情較為復雜未當庭宣判的,法院應安排陪審員的食宿,避免其與原被告任何一方解除,法院承擔交通誤餐費。
河南省高院副院長田立文介紹說,從2009年6月起試點工作推開至今,河南省已有107件刑事案件按照這樣的方式進行審理,參與進來的陪審團成員已達1000余名。這些案件無一起出現信訪告狀現象,實現了服判息訴、案結事了。
“試行‘人民陪審團’制度,拓寬了民意溝通表達渠道,讓人民群眾判是非、斷曲直,揭開了刑事審判的神秘面紗,促進了司法民主化、大眾化,也讓社會公眾了解了法院工作,了解了刑事審判,提高了人民群眾對刑事判決的認同度。”田立文說。
人民陪審員制度實際運行中存在許多弊端
現在已有人民陪審員制度,為什么還要重新設立陪審團制度?
對此,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表示,現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為人民參與司法的重要制度,是人民群眾參與國家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但是,由于制度設計的不完整以及種種客觀條件的制約,導致人民陪審員制度實際運行中存在許多弊端。
“比如人民陪審員的名額以現任法官人數為基準確定,數量有限,不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司法實踐中不能保證隨機選取陪審員參加案件審理,有的陪審員已經變相成為‘編外法官’;陪審員文化程度底線為大專文化,把廣大農村普通群眾和城市基層群眾排除在選任范圍之外,無法體現民眾的廣泛參與;還有的陪審員‘陪而不審’、‘審而不議’的問題普遍存在等等。在這次全國兩會上,有不少代表和委員就提出,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
張立勇說,人民陪審團制度是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深化和發展。任何新的制度,都不可能是現成的,必須要在實踐中不斷嘗試,不斷總結,不斷豐富,在較為成熟的理論和實踐基礎上,再形成相對完備的制度。“我們開展人民陪審團制度試點工作,就是要為將來相關的立法完善提供實踐參考。”
農民也進陪審團?
有法官提出:人民陪審團成員來自普通民眾,文化程度不高,又不懂法律條文,如果胡亂發表意見,特別是與法院意見不一致,甚至互相沖突、矛盾,不是在影響法院工作嗎?
對此,張立勇則說:“恰恰是這一點才證明了推廣人民陪審團制度的必要性。大家要認識到,人民群眾對案件處理、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和看法是客觀存在的,我們聽與不聽,它們都是客觀存在的。我們決不能犯掩耳盜鈴的錯誤。實行人民陪審團制度,就是要讓法官近距離了解群眾的看法,便于我們合理吸納群眾的意見,從而作出客觀、公正、合理的判決。”
“另外,人民陪審團是由多位來自各階層、各團體的群眾代表組成的,人民陪審團成員的意見可能也不一致,我們正好可以全面掌握各種意見。如果人民陪審團成員的意見都一致,而與法院的意見不一致,有矛盾,有沖突,我們就要全方位、多角度地思考了,是不是我們的意見有問題。”
“為了保證人民陪審團制度充分發揮作用,我們規定如果陪審團的意見與合議庭的意見不一致,案件就要經過審委會討論。如果審委會討論后還是不一致,就要求我們在裁判說理、判后答疑時,要更有針對性地論述。假如類似的10個案件都不一致,我們就要反思了,就要檢討自己了,是不是我們在司法理念上,在掌握案情、適用法律上,在了解和貼近社情民意上存在問題?假如對于大多數同類型案件,人民陪審團的意見與法院總是不一致,我們就要研究,是不是現行法律規定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是不是我們貫徹的司法政策宣傳不到位,人民群眾還沒有充分地了解和理解?我們就要向有關立法機關提出建議。”
張立勇說,這些陪審團成員并不需要具備很高的司法水平,因為最初的法律源于道德,法官在作出裁判時要切合人民群眾的常識性認知。“當然,在開庭前,我們還是會把與案件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資料給他們,讓他們提前‘預習功課’。”
張立勇同時強調,但這絕不會影響案件的裁判。“畢竟法院的審判組織還是合議庭,審判還是以事實為依據而不是道德。當人民審判團的意見不符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時,合議庭可采納合理的部分。
陪審團不是裁判而是還民表達權
還有一些專家學者認為“人民陪審團”出處不明,既不像英美的陪審制,也不像日法的參審制,既不決定定罪問題,也不決定量刑問題,是個四不像的東西。
據介紹,在日法等實行參審制度的國家,陪審員有權與職業法官共同主持庭審活動的進行,共同解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問題,享有與職業法官平等的表決權。目前,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類似于這種“參審制”。而陪審團制度早已在英美國家開展多年,特別是英國,陪審團的權力甚至大于法官,他們行使事實認定權,即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而法官行使法律適用權,對嫌疑人適用法律量刑等進行判決。陪審團作出的事實認定,法官不得輕易推翻。
對此,張立勇說,推行人民陪審團確實沒有給予陪審團實質性的裁判權,但是推行這項工作最重要的意義是讓更多公民零距離地接觸司法審判。不僅僅是道聽途說、無障礙旁聽、瀏覽網上文書、看視頻直播,而是真正參與進來,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他表示,下一步,要在案件類型上有新的突破,擴大“人民陪審團”制度在社會關注度高、雙方矛盾激化、涉及群眾利益和可能判處無罪案件審理中的適用比例,把工作推向深入。“我們正在醞釀,在刑事審判領域取得一定的經驗后,將在行政、民事及執行等案件推行‘人民陪審團’制度。” 本報記者 韓俊杰 通訊員 王曉凡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