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上午9時,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被告人王建強涉嫌故意傷害一案在此公開審理。
與以往不同的是,在合議庭與公訴人及辯護人之間,分兩排坐著11個身著便裝的人。在“法袍”、“檢察官制服”、“律師服”之中,這些“便裝”尤為引人注目。
審判長向被告人介紹合議庭組成人員后,特意說:“這是‘人民陪審團’組成人員,是法院采取隨機抽樣的方式確定的。庭審中,‘人民陪審團’成員對案件如有疑問需對被告人或證人發問,可以書面寫出所提的問題,舉手示意審判長,合議庭認為有必要的,由審判長代為發問。休庭后,由‘人民陪審團’先行評議,并將評議結果書面報合議庭,合議庭慎重參考‘人民陪審團’意見進行評議,繼續開庭后當庭宣讀。”
記者注意到,審判長介紹“人民陪審團”的情況時,被告人王建強的目光來回在他們的身上穿梭。
被告人王建強不會想到,旁聽席上,坐著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及省高級人民法院部分領導班子成員、全省19個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及主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刑庭庭長。
庭審結束后,張立勇主持召開全省法院“人民陪審團”工作現場會。他說:“這是在‘人民陪審團’制度向更廣范圍、更深層次推進的關鍵時期召開的一次重要會議,也是全省法院全面推行‘人民陪審團’試點工作的動員會、促進會。”
公民參與司法
減少社會猜疑和誤解
“‘人民陪審團’制度試點工作已經進行了一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田立文告訴記者,2009年2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在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死刑二審案件過程中,率先嘗試邀請人民群眾代表組成“人民陪審團”,參與刑事審判,對案件裁判發表意見,供合議庭參考,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反響。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高度關注這項改革,就這項制度的命名、推行的可行性、與國外“陪審團”制度的區別等進行了反復論證,決定開展“人民陪審團”制度試點工作。
“截至目前,全省通過‘人民陪審團’制度審理刑事案件107起,無一起出現信訪告狀現象,實現了服判息訴、案結事了的目的。”田立文說。
“‘人民陪審團’代表的民意更廣泛,代表性更強,民意的基礎也更牢靠,更能全面反映群眾的聲音。”田立文告訴記者,“人民陪審團”制度試點工作已在6個中級人民法院、46個基層人民法院全面推開,在庫的“人民陪審團”成員達2.4萬余人。
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規定,實行“人民陪審團”制度,一個縣區須建立不少于500人的成員庫,強調普通民眾的廣泛參與。人民法院組成“人民陪審團”時要隨機選取,最后由7至13名群眾組成。
對于自己的陪審經歷,“人民陪審團”成員史富寬的感受是,“不僅可以經歷一場法制的洗禮,學會用法律的理念、思路和方法思考問題,而且會將自己的感受和收獲向身邊的人廣泛傳播,形成很大的輻射效應,從而減少公眾對司法的猜疑、不滿和誤解,增進對司法的信任、理解和支持”。此外,他還認為,公民參與司法,“使審判工作從封閉、神秘走向了開放、透明”。
與法官“思維互補”
揭開刑事審判神秘面紗
作為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邱愛玲最頭疼的就是一些人的無理纏訪、鬧訪。
“刑事審判的結果,直接關系到被告人、被害人合法權益的維護。判重了,不能保護被告人的權益,被告人及其親屬信訪告狀;判輕了,被害人不滿意,也要信訪告狀。判決結果雖然是公正的,但有些被告人、被害人并不理解。”邱愛玲說。
讓邱愛玲頗為興奮的是,“人民陪審團”參與審理的33件疑難復雜或社會影響大、群眾關注度高的刑事案件宣判后,無一起引發信訪事件,無一起被檢察機關抗訴。
被告人賈某在盜竊一輛價值4000余元的摩托車時,為抗拒抓捕當場使用暴力,檢察機關以其涉嫌搶劫罪提起公訴,但賈某堅持認為自己僅是盜竊未遂,不認可是搶劫犯罪。
開封縣人民法院選擇到案發地巡回開庭,同時邀請了在當地有名望、有代表性的7名“人民陪審團”成員參與庭審。“人民陪審團”在發表評議意見時,一致認為被告人搶劫罪名成立,且系累犯,理應從重處罰,建議在5至6年的幅度內量刑。
合議庭采納了“人民陪審團”的意見,以搶劫罪判處賈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000元。宣判后,賈某當庭表示服判息訴,不提起上訴,公訴機關也未抗訴。
“試行‘人民陪審團’制度,拓寬了民意溝通表達渠道,讓人民群眾判是非、斷曲直,揭開了刑事審判的神秘面紗,促進了司法民主化、大眾化,也讓社會公眾了解了法院工作,了解了刑事審判,提高了人民群眾對刑事判決的認同度。”邱愛玲感慨地說。
一直建議推行“人民陪審團”制度的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潘家玲也認為,“‘人民陪審團’成員來自基層,熟悉社會,了解社情民意,更注重從實質正義的角度對案件進行評斷,將社會公眾的良心和善惡標準、是非觀念融于其中,特別是在法律賦予法官比較大的自由裁量權時,他們的社會閱歷以及由此形成的大眾化思維,能夠幫助法官了解社會公眾的認識和評價,用普通群眾的視角和思維方式來觀察和分析案情,與法官形成思維互補,使案件裁判既符合法律要求,又盡可能貼近實質正義,實現天理國法人情的統一”。
試點暴露問題
各地做法各異亟需統一
“通過前一階段的試點工作,我們積累了經驗,但也暴露出不少的問題。”田立文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坦言。
田立文說,對于“人民陪審團”試點工作,有的法院認識還不到位,集中表現為:改革創新意識不強,不重視、不主動、不積極,工作進展遲緩;畏難情緒嚴重,圖省事、怕麻煩,不愿做溝通協調工作,行動上畏首畏尾;職權主義作祟,把刑事審判的嚴肅性錯誤地等同于法律神秘主義,怕出事、怕出格,不敢讓人民群眾走近審判。
此外,各地法院設計“人民陪審團”參加庭審的程序也不盡相同,如“人民陪審團”成員是否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合議庭成員是否參加“人民陪審團”合議案件,“人民陪審團”的意見是否當庭宣讀、是否在裁判文書中注明等,認識不一,做法各異。
但在這次現場會上,這些問題得到了初步解決。田立文告訴記者,與會人員已對建立“人民陪審團”參審程序達成了共識。
據田立文介紹,“可以組織‘人民陪審團’參加庭審”的刑事案件包括: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群體性利益的;當事人之間矛盾激化,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媒體重點關注的;當事人多次申訴或重復信訪的;檢察機關起訴時證據不充分,有可能作無罪判決的;被告人或其辯護人作無罪辯護并提供一定證據或依據的;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引發,可能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當事人申請“人民陪審團”參加庭審以及其他適宜“人民陪審團”參加的。
對需要“人民陪審團”參審的案件,經庭長批準,合議庭征詢案件公訴機關意見后,從“人民陪審團”成員庫中隨機選取20人,由合議庭從中確定至少7人,并向他們通報案情。合議庭至遲于開庭3日前向公訴機關、訴訟參與人告知“人民陪審團”組成情況。如控辯雙方有正當理由認為“人民陪審團”成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由合議庭決定是否調整或者更換人選。庭審過程中,在旁聽席設立“人民陪審團專席”,“人民陪審團”成員必須旁聽整個庭審過程。休庭后,“人民陪審團”由審判長隨機指定團長主持,即時召開會議,對案件的事實認定和量刑進行討論,以無記名方式進行表決,形成“人民陪審團”書面意見。合議庭也可以就特定問題請“人民陪審團”進行裁斷。
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意見,合議庭進行合議時,對“人民陪審團”書面意見應當慎重考慮。“人民陪審團”意見不一致,沒有形成四分之三以上成員的多數意見,合議庭對各種意見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全面考慮,認為合理的予以采納。對“人民陪審團”四分之三以上成員形成的多數意見或全體成員的一致意見,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或在法律允許的幅度內的,合議庭一般應當采納。合議庭意見與“人民陪審團”多數以上意見就案件主要事實的認定明顯相反的,合議庭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研究,匯報時應如實宣讀人民陪審團意見。審判委員會研究認為“人民陪審團”意見不應采納的,應在審理報告中寫明,并在書面通報裁判結果時說明理由。法制日報記者 鄧紅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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