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近年來地方“兩會”,代表委員搶話筒、爭發(fā)言的場面很常見,他們越來越“敢言”了。這些“敢言”基本分為兩類,一種是敢于表達個人意思,就是所謂的“雷語”,例如“北京不必抑制房價,民工都買得起”,等等;另一種就是敢于為民所言的,這類“敢言”是主流。
事實上,不管是何種“敢言”,都有些不盡如人意之處。先說“雷語”,必須承認,大膽直言是代表委員們參政議政應有的權(quán)利,然而“新穎有余而民意不足”的雷人話語頻現(xiàn),折射出某些代表委員職業(yè)水平的不足,也證明了他們并未俯下身子去傾聽民意。對這類“敢言”,還要加快建設(shè)提案建議公開制度,讓代表委員在“敢言”前,廣泛征求民意。
對于第二類“敢言”,問題主要體現(xiàn)在三點,一是有些初衷是好的,但由于空泛、過于抽象等原因,盡管代表了民意,但并不現(xiàn)實;二是一些代表委員似乎非“兩會”而不能“敢言”。如果面對公眾或者媒體,就三緘其口了;三是只圖一時“敢言”痛快,卻不真正對自己所言負責。一些代表委員的提案議案只是“季節(jié)性”的,過了兩會就再也沒有下文,自己也不關(guān)心落實情況;一些官員代表的承諾,也不會真正貫徹于今后的工作之中。
所以,代表委員的“敢言”,不能僅限于會議中,也不能局限于兩會期間。首先,他們要敢于對民眾,對媒體言;其次,要對自己的提案議案、表態(tài)和承諾敢于負責——推動提案議案的落實,在工作中真正實現(xiàn)自己的承諾;最后,要保障好的提案議案和表態(tài)承諾能得到履行,尤其是官員代表委員的表態(tài)和承諾,應該成為未來考核他們工作的依據(jù)。這無疑會加強代表委員的責任感——對民意負責,對自己的“敢言”負責。 (鄧子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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