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成都1月30日電(霍潺 劉賢)正在此間召開的四川省人大十一屆三次會議上,來自南充市的四川省人大代表王毓強建議,將四川省人民政府發布施行的《四川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上升為省的地方性法規。
王毓強說,截至目前,全國轄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大都依法制定了施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規。四川省在這個基本法的重要規定出臺十周年之際,著手落實此項工作具有特別的紀念意義。
四川是多民族省份,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發展直接關系到全省發展的大局。2009年以《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為標志,以民族法制的形式直接規范和解決涉及民族地區的社會穩定問題發展勢頭良好,《宗教事務管理條例》已經進入立法程序。由于各種歷史和現實原因,民族和宗教問題還將長期存在。
關于民族地區發展,來自綿陽市的四川省人大代表陳恩美建議,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在2010年度對該省《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陳恩美認為,作為轄有3個自治州、4個自治縣的四川省人大常委會,負有保證《民族區域自治法》正確實施的法定職責。通過執法檢查的法定形式,將改善民族工作的成效和經驗提升到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高度進行總結,并提取具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的改進意見或作出相關決定,對于加大《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執法力度,繼續推進民族地區科學發展是非常必要的。
陳恩美同時還提出檢查的具體重點事項:一是四川省關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規制定情況;二是按照《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上級國家機關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和改善民生的情況;三是按照《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行使立法權的情況;四是《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學習宣傳教育情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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