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市土方車、攪拌車等大型車交通肇事事故頻發,死亡者不是被撞死,就是被碾死、軋死,只能用“觸目驚心”、“慘不忍睹”來形容。
我們可以從頻頻見諸報端的消息中了解到,大型車事故,往往與超載、超速有關,與搶黃燈、闖紅燈、高速轉彎等相伴。因此,大型車事故不僅僅是“車”的原因,更多的是“人”的因素。其中有司機的因素,也有雇主的原因;既有超載超速難以及時控制的因素,也有“不怕撞人”、“撞傷不如撞死”等藐視人生命的心理因素。
為此,我認為,在對大型車的整治中,有關刑事司法部門有必要加大對犯罪的打擊力度:建議參照對部分情節特別惡劣的酒后駕車交通肇事行為,對部分大型車肇事行為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以使其罪責相適應,并區別于一般的交通肇事犯罪。具體情形包括故意嚴重超載的;故意嚴重超速的;故意不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的;故意搶黃燈或闖紅燈等。
同時,建議對故意指使嚴重超載或指使司機違規“多拉快跑”的雇主,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也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斬斷大型車肇事的幕后“黑手”。(劉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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