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
城市交通環境作為城市的“門面”,真實地反映了一個城市的文明程度。海口市作為海南省的省會城市,交通形象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海南國際旅游島的品牌建設。今年的兩會上,多位政協委員都針對海口的交通問題提出了不少建設性的意見。
記者體驗:擁堵路段車輛時速不到20公里
1月13日,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公布了擁堵路段。24日下午5時許,南國都市報記者再次對上述路段進行體驗采訪。此時正逢上下班高峰期,車子的時速不到20公里。
龍昆南路本是海口市的一條快速主干道,是海口交通的大動脈,令人遺憾的是,現在已徹底成為了一條慢車道,目前平均車速甚至不到設計時速的一半。記者今天走訪發現,在這條長僅3.75公里的路段上,共有10個紅綠燈,紅綠燈間隔最短約300米,由于行人和機動車輛互相爭道,造成該路段交通險象環生。
海秀東路作為海口市的交通主干道、旅游觀光道路、最繁華的商業街,記者今天調查發現,海秀東路從南大立交橋至三角池段,每天上下班交通高峰期或節假日、雙休日,常出現交通擁堵。昨日下午6時許,記者站在彩虹天橋上看到,海秀東路上各種機動車輛排成長龍,慢慢蠕行。
會外連線:必要時民警上路指揮疏導交通
記者近日從海口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了解到,為了有效緩解市區道路交通擁堵問題,交警部門決定建立交通擁堵預警工作機制,不定期發布交通預警通告,多措并舉積極應對交通擁堵。此外,交警部門還將對各種特殊情況交通擁堵實時路況監控、指揮調度及信號配時調控工作,部分擁堵點紅綠燈手動管控,必要情況下關燈,民警上路指揮,以確保應急處置指揮高效有力、交通疏導快速有效。
限制私家車增加速度
提案人:省政協委員歐曼琛
針對目前海口市的交通堵塞現象,省政協委員歐曼琛提出以下建議:
1、對海口市的現有交通條件進行合理調配。
劃分公共汽車專用車道;在擁堵多發時刻實行路段管制,對于擁堵率高的路段,實行私家車、載貨車、公務車分時段出行;建設軌道交通;適當引導部分車輛從車輛較少、路面較寬路段繞行。
2、限制私家車增加速度,增建城市公用停車場。
①對于限制私家車增長速度,可以通過車主需提供購買停車位的相關文件方可購買新車并上牌,無法提供與購車車主本人相符的購買停車場地文件的情況下,不予上牌。從而實現先有車庫后有車的良性循環。從根本上解決了私家車臨街停放的問題。②取消臨街停車位收費制度,徹底取締臨街停車位。在繁華商業街及大型購物廣場附近增建城市公用停車場。③對于已購買車輛但是沒有停車場的市民,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尋找租用或購買停車位。對于仍然占道停車者,強行拖走。
盡快組建海口交通委員會
提案人:省政協委員許輝標
省政協委員許輝標建議盡快組建海口交通委員會。目前,海口的交通工作分散在規劃局、交通局、城建局、發改局的項目管理中心、交巡警、公路局,還有市屬的城投、城發、城建集團,由于職能分散,在工作中各自為政,造成了城市交通不能從宏觀、科學、集約的高度進行建設。因此,許輝標建議海口應立即組建常設性海口交通委員會,直接向海口市政府負責,從科學集約和宏觀戰略角度規劃和管理海口交通。
其次,許輝標建議海口全面實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度。建議成立的海口交通委員會負責海口交通影響評價工作,從政府的角度將交通影響評價制度化,常設化,并做好監督檢查工作,將交通改善工作落到實處。
加快次干道斷頭路建設
提案人:省政協委員周福林
針對海口市目前已明顯出現行車難、停車難、坐車難問題,省政協委員周福林提出如下建議:
1、必須加快次干道,斷頭路的建設。疏散城市交通的道路不在于寬,而是要多。
2、合理布局、規劃建設城市農貿市場、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盡快合理布局,分散建設市民生活消費市場。
3、改進不合理不科學的規劃建設。龍昆南路應考慮取消輔道,增建天橋,增加臨街停車位。
4、盡快取消機動摩托車,控制電動車的發展。必須禁止電動車行駛機動車道,小學生駕駛等不良行為。
5、最大限度增加公共停泊車位,改變違章車輛罰款交費方式。海口應在舊城區改造中該拆遷的房屋根據現狀盡可能改為公共停車場,增加次道路上公共停泊車位,推行人性化管理,不能采取罰款就了之,對于違章的車輛處罰交費最好采取現場繳交或是主動到銀行繳交,改變目前集中到車輛管理所交費方式。
6、限制工程車、貨車深夜進入主城區,保持市民較安靜的睡眠環境。建議貨車、工程車進入主城區,應安排在上班時間或晚上23點以前。如濱海大道、海秀路、海府路、海甸島等地方均禁止貨車,工程車休息時間進入。
民生
嚴格審查監管“業主委員會”
●提案人:趙建平
●現象:“業主委員會”涉訴案引發監管隱憂
●建議:能否將現行備案制改為實質審查制將“監管”落到實處
業主委員會是改革開放以來出現的新型組織。近年來,業主委員會和業主之間的矛盾糾紛進而升級為訴訟,并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的實例也不鮮見。趙建平委員認為,有的業主委員會甚至出現了侵犯業主知情權和選舉權的行為。其中的一個原因源于“備案制”。
《物權法》第七十五條僅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僅需在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即可。主管部門對業主委員會的備案材料只作形式審查,業主委員會備案后即獲得合法資格,可以刻制公章并開展活動。《物權法》第七十八條第1款和第八十三條第2款,把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地位和權利并列,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由于現行法律對業主委員會的監督條款太少,且已有條款缺乏硬性規定,導致主管部門對業主委員會備案后的活動,較難實施監督,基本上處于失控狀態。
趙建平委員建議,能否運用我省地方特別立法權,把現行備案制改為實質審查制,真正使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擔負起對業主委員會的監督管理責任。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嚴格審查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履歷和選舉投票材料。在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同時,他還建議小區設立業主監督委員會,以便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監督。省、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切實擔負起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責任,對業主委員會存續期間及后續行為進行全過程監督,派專人受理業主對業主委員會的投訴。一旦發現業主委員會的不當和違法行為,堅決予以糾正和查處,并視情節輕重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本版文/記者張毅 林瑩 許欣 史曉暉)(除署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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