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燕山大學擴建時以6萬元每畝征用當地村民的土地3700畝,4年后的2007年政府公告以125萬元每畝掛牌出讓其中的473畝(成交價130萬元每畝),將教育用地改為商住地。此事導致當地村民持續上訪。燕山大學認為,學校征地時一次性與被征地村簽了補償協議,征地后土地已變為國有,這些土地已與周圍村莊沒有關聯。(1月13日《新京報》)
的確,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燕山大學的說法是有一定道理的。這些道理,正擊中了我國征地立法的軟肋,暴露了我國土地立法上的漏洞和空白:一是征地面積如何審核,嚴格控制;二是土地性質變更應具備什么樣的條件和履行什么程序,以及如何防止以教育等公益名義征地后改變土地性質而從中大賺差價;三是征收集體土地規定期限內未利用,是收歸國有還是退耕還民?如何認定未利用,按整塊土地還是按一定比例?
首先,燕山大學之所以能夠出讓473畝土地,根本原因在于當初征地時盲目求大,占地過多。這并非燕山大學獨有,在前幾年的大學擴張中,各地大學建新校之風盛行,不少學校都在城市郊區大肆圈地,校園面積動輒數千畝乃至上萬畝,學校以大為榮。事實上,就連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領導本身都覺得用不了,或認為地價很低,不要白不要,或盲目樂觀學校發展規模和發展速度,最不濟依靠地價增值還可為學校儲備財富。這不僅加大了學校的建設和運轉成本,也因為征地不用而激化了與原土地使用者的矛盾,畢竟這是失地農民的“命根子”。
土地使用性質的變更,涉及一系列的重大問題,而且背后還蘊含著巨大的經濟利益。而這恰恰是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薄弱環節,統觀這部土地基本法,對土地征收作了詳盡規定,但對性質變更的規定不很細致,給地方政府留下了巨大的自由裁量權。特別是在未來的相關立法中,因為要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為公共利益與為非公共利益征收,土地征收者付出的補償代價將有天壤之別,如果不嚴守土地性質變更這道“閘門”,將成為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一條“便捷通道”。
另外,燕山大學掛牌出讓的這473畝土地在2003年征用后一直沒有利用,甚至連原土地范圍內的村莊和單位都沒有搬離,到2007年出讓已達4年之久,這已符合國家關于“閑置兩年以上的土地要收回”的規定。為什么不收回而允許其高價出讓?這或許也涉及到法律法規的理解問題,失地農民認為未利用,而學校和主管部門則認為是整體已利用,只是局部未利用,并不符合收回的條件,更不影響燕山大學的土地使用權。
《征收法》的制定必不可少,且已迫在眉睫,燕山大學“倒地”事件為此項立法提供了一個重要參考。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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