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8時33分報道,引人矚目的“6·30張明寶醉酒駕車肇事案”昨天(23日)一審宣判,被告人張明寶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今年6月30日晚上,從事建筑工程承包的張明寶與朋友在南京江寧區金盛路吃飯并飲酒后駕車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壞路邊停放的6輛機動車,造成5人死亡、4人受傷的特大交通事故。
此前引起廣泛關注的成都孫偉明醉駕致4死1傷案二審最終未被判死刑。因此,張明寶案如何量刑,是否會被判死刑,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法院在判決后,立即召開了新聞發布會。就此次判決做出解釋。那么如何解讀判決結果?中國之聲連線青年法律學者郝勁松先生:
主持人:郝先生,早上好!本案中張明寶交通肇事為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什么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郝勁松:本案中張明寶交通肇事,但最終卻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這樣的判決是有法律背景的。隨著中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駕駛員人數和機動車輛數量猛增,一些無良司機漠視交通法規,漠視人民群眾生命安全,酒后駕車乃至醉酒駕車的違法犯罪日益增多,給社會和廣大人民生命造成嚴重危害。
為依法嚴懲醉酒駕車犯罪,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充分發揮刑法功能,有效遏制醉酒駕車犯罪的多發和高發態勢,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酒駕車犯罪的法律適用等問題提出指導性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意見指出,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實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司財產安全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主持人:南京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肇事司機張明寶被判無期徒刑,您認為這個判決適當嗎?
郝勁松:一審宣判肇事司機張明寶被判無期徒刑,這個判決明顯量刑極輕。09年6月30日晚上8點多,張明寶大量飲酒后,駕駛一輛私家車在南京市江寧區連續撞擊9人,導致5人死亡4人受傷,死者中有1人是孕婦,腹中胎兒也隨即死亡,張明寶還撞壞路邊停放的6輛機動車。
經交警鑒定,張明寶屬醉酒駕駛,事發時血液中酒精濃度高達381毫克/100毫升。經查張明寶還有多次駕車違章的記錄,從2006年8月到2009年4月,共有80次的違法行為記錄,其中超速達到39起,而且這些曝光僅來自于其中的一輛寶萊車。張明寶明知酒后駕車會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但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情節十分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僅僅判處無期徒刑,這樣的刑法與張明寶所造成的社會危害不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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