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將于本月底舉行。本次常委會會議將審議七部法律案,其中包括侵權責任法草案、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社會保險法草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這幾部法律均屬于“社會領域的立法”,與民生問題息息相關,其中尤以侵權責任法草案和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最受關注。
有目共睹的是,近年來有關民生與社會領域的立法,一直在穩步推進。伴隨著改革開放三十余年物質與精神層面的成長,無論是國家還是社會,對個體權利已日漸重視。但凡必要,每位公民也都會不遺余力,試圖通過法律武器維護或救濟自己的權利。這一切,也正是國家賠償法修正案和侵權責任法草案被付諸審議的時代背景。
前者,國家賠償法作為一部保障公民權利的重要法律,1995年開始實施。然而,這部“保障私權、約束公權”的法律,其效用與現實明顯脫節,未能真正體現“有損害即有救濟”的現代法治基本原則。現在,通過三次審議,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通過“一高一低”(即降低賠償門檻,提高賠償標準)回應輿情壓力。
后者,作為“民法典”中的重要一編,侵權責任法草案曾于2002年12月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上初審。近年來,隨著經濟與社會的漸次繁榮,制定一部統領全局的“民法典”已是當務之急。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即是中國“民法典”的重要組成。同樣,作為“民法典”九編中的一編,侵權責任法之意義與《物權法》旗鼓相當。
時至今日,中國改革船到江心,攻堅進入細節,體現在各個層面的博弈,也愈顯具體甚至激烈。相關數據是,2007年,全國法院受理權屬、侵權糾紛一審案件98萬余件;2008年增至103萬余件;就在今年,諸如“開胸驗肺”、“釣魚執法”等侵權案例,更成輿論關注的焦點。一個共識是,這些“個案式維權”,更需要在法治條件下得到制度性化解。
法治社會的到來,不會因一部法律的落成而畫上句號,具體的落實與執行才至為關鍵。在“法律打架”方面,《物權法》被《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架空”即是先例。在多起由強拆引發的自焚悲劇發生后,國務院法制辦也正在修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值得欣慰的是,醞釀中的《侵權責任法》,正在汲取這方面的經驗與教訓。
一個典型的案例是,《侵權責任法》草案第47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依法請求懲罰性賠償”,但根據《破產法》,此類賠償屬于一般債權,企業一旦破產,賠償難以實現。最近的例子是“三鹿”破產案。然而,如果能以生命健康為更高位階的權利,來思考法律的意義,就有必要對《破產法》在破產債權的順序制度中加以規定,即優先滿足被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2009年是“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關鍵之年。如果承認立法者不辭辛苦,目的是為生活立法,為保有公民的權利立法,為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立法,就不難理解,在規制法律的過程中,每一步都很關鍵,每一步都意義重大,每一個細節都驚天動地。
法律不僅調整社會生活,它同樣是社會生活的反映。侵權責任法的制定過程,也正是中國人權利意識高漲的時期,侵權責任法的發展走向,體現了一個國家立法政策的價值取向和法律文明的發展程度,決定著民法乃至整個法律文明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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