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委市政府日前頒布了《關于加強黨政正職監督的暫行規定》。其中首次提到,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裸體官員”不得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部門的班子成員。(11月25日《新快報》)
在“裸官”外逃逐年遞增的背景之下,“裸體官員”現象越來越受到公眾關注。“裸官”攜巨款外逃已非個案,不僅損害了人民和國家的利益,也增加了收繳贓款與反腐工作的難度。據商務部調查報告顯示,近年來,外逃官員數量約為4000人,攜走資金約500多億美元。這些貪官轉移財產和逃跑的方式并不高明,卻屢屢得手,而且到目前為止國內對于遏制“裸官”外逃也沒有好的對策。這不得不說是我國反腐工作的一個空白。
事實上,“裸官”外逃禍害并不在于職位的高低,而在現有的體制安排中仍然缺乏一個對官員財產等基本情況進行廣泛的監督,定期公示的制度以及相關的法律保障。大部分貪官的外逃計劃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要經歷一段時間。試想,假如能夠實行官員家屬出國定居申報制度、財產公示制度,讓公眾一起來廣泛地參與監督官員。及時了解掌握官員的基本情況,“裸體官員”還能那么順利的外逃嗎?
“裸官”外逃歸根結底,還是現行法制的缺失和無力,還是信息不對稱造成的監督缺失,還是暗箱操作下的權力腐敗。說到底,是一個如何約束權力,促進群體監督,保證公民或公民群體親身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權利的問題。而公務員財產申報、公務員財產公示制度難以出臺建立正是其關鍵所在。
鄧小平在提及干部腐化弊端時曾說,這些固然與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與其在貪官外逃后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國外引渡去交涉,為什么不事先就完善現有體制呢?又有什么理由不實行財產公示制度和官員家屬出國定居申報制度呢?(孫顯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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