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河南省交警總隊發布“從嚴治警規范執法六條規定”,其中第一條規定,交通民警上路執勤執法時,必須佩戴使用現場執法音像記錄儀。對交通違法進行經濟處罰的,必須全程攝錄,留存備查,否則一律不得進行處罰。
一年過去了,在鄭州等城市,這一規定貫徹非常到位,但是在基層很多地方,落實卻不盡如人意。有著貨車司機代言人之稱的王金伍直言,交警不現場攝錄的原因是為了亂罰款。
●貨車司機的質疑:“你們為啥不現場錄像?”
最近一個月時間,王金伍一直頻繁地給盧氏縣交警大隊打電話、發信函,這位貨車司機代言人自2007年被今報報道后,引起了包括央視、中國青年報等上百家媒體的持續關注。全國各地的貨車司機紛紛慕名找他代理自己遭遇的亂罰款案件。其中,自2008年9月17日至今年8月5日,關于盧氏縣交警大隊的亂罰款案件就有45起。
10月24日,王金伍寫了一篇《見證盧氏縣交警罰款票 便知道罰款亂局》的文章貼在網上。他在帖子中說,長期以來,路過209國道的貨運車輛,經過盧氏縣時“插翅難逃”,盧氏縣的交警“夜以繼日”地堅守在國道上,無毛病找毛病處罰車輛,將209國道作為提款機……
2008年11月7日,河南省交警總隊出臺了《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總隊從嚴治警規范執法六條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第一條就規定,交通民警上路執勤執法時,必須佩戴使用現場執法音像記錄儀。對交通違法進行經濟處罰的,必須全程攝錄,留存備查,否則一律不得進行處罰。《規定》后來被媒體解讀為河南交警的“六條軍規”。
而王金伍代理的這45起案件中,除了一起發生在該規定實施之前,其余44起都是在規定實施之后,在這44起案件中,盧氏交警沒有一起使用過現場執法音像記錄儀。他認為,不使用現場執法音像記錄儀是部分交警可以隨心所欲對司機進行罰款的原因。
11月4日上午11時,記者跟隨王金伍來到位于209國道上的盧氏縣五里川鎮。采訪過程中,一輛車牌號為“豫M005警”的警車正好經過,車上下來兩名穿警服的人,當記者問及為什么不佩戴現場執法音像記錄儀時,兩人一言不發,過了一會兒,其中一人拿起一個小型DV對處罰過的貨車拍攝起來。
王金伍見狀追問:“你們為啥在執法現場不錄像,現在才開始錄?”見對方不語,王金伍又追問道:“看看你的警號,明明是個協警,你有執法資格嗎?”
●交警部門的解釋:“不使用只違規不違法”
針對此事,盧氏縣交警大隊負責對外宣傳的曾華翔對記者說,該隊正在對這45起案件進行逐一調查,核實王金伍反映的問題是否屬實。關于交警未佩戴現場執法音像記錄儀的問題,曾華翔認為,“這種情況只表示存在執法不規范現象,違規不違法”。
那么,現場執法音像記錄儀到底是個什么東西?現場執法音像記錄儀帶有一個高清的顯示屏,和MP4非常相像。用導線連上一個晝夜通用的廣角攝像頭,就可以實現對圖像的實時采集和存儲。工作的時候民警可以把現場執法音像記錄儀的主機掛在皮帶上,攝像頭佩戴在胸前,實現對執勤執法的全程攝錄。作為證據,日后可以很方便地查看現場執勤執法情況。
重要的是,記錄下來的文件民警個人無法修改和刪除,從技術上杜絕了使用中的不公正行為。
而外界最為看重的是,《規定》中使用了“必須佩戴”、“必須全程攝錄”、“否則一律不得進行處罰”這樣的字眼。這很容易讓人聯想到,如果交警罰款時沒有使用這種設備,被罰者可以拒繳罰款。
實際上,持這種觀點的也包括公安部門。今年1月13日,西峽貨車司機李留軍被鎮平縣交警大隊以“不按規定安裝牌照”為由罰款100元。當月20日,王金伍代理這起罰款案件,向西峽縣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復議,該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中說:經查明,交通民警違反了《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總隊從嚴治警規范執法六條規定》的第一條,沒有使用音像記錄儀全程記錄就作出處罰,屬事實不清……
但在該規定實施之初,河南省交警總隊負責人亦坦言:“部分規定法律法規并未強制實施,完全是河南省交警部門自身的一場革命。”或許,這就能說明盧氏交警為何作出“違規不違法”的解釋了。
●不僅僅是監督:“更是對執法者的保護”
交警執勤執法必須佩戴現場執法音像記錄儀,曾被河南省交警總隊解讀為“并不僅僅是監督民警執法而設立的”,它的主要作用實際上是為了杜絕部分被查處的司機事后不承認,乃至誣告交警的行為。“配備現場執法音像記錄儀,對執法者和被執法者都是種保護”。
為此,在2008年11月,河南交警已經裝備了2200臺記錄儀,達到每三人共用一臺記錄儀上路執法,這批記錄儀在使用過程中的確發揮了作用。
現場執法音像記錄儀對交警是種保護,體現在很多方面,其中有這么一個事例:今年7月26日21時30分左右,鄧州高速交警趙月欽和趙雷蕾在二廣高速鄧新(鄧州和新野)站執行公務時,一輛車牌號為“豫A60K58”的北京現代越野車要上高速,他們發現該車后車牌用紙張遮擋,就攔下車要求司機出示駕駛證和行車證。
副駕駛位上一名中年男子遞給他們一個證件,上面印有“鄭州市公安交警支隊監督員”字樣,要求他們給予照顧放行,被當事民警否定。隨后,從車上下來5男1女,自稱是公安廳的,并質問民警是什么意思。當6人看到民警帶有拍攝器材時,就開始搶奪,并追打兩名交警,一直追到收費站院內。
此事經媒體報道后引發公眾強烈關注。警方后來就是通過現場執法音像記錄儀的記錄確定了毆打民警的人員并進行了嚴肅處理。
某高速交警大隊大隊長對記者說,以前他們經常遇到司機闖崗、酒后鬧事和辱罵毆打交警的事情,自從配發了這種儀器,這些現象明顯少多了,而且他們大隊每月都要對民警的現場錄像進行講評,指出民警在執法過程中的得失,對業務能力提升大有好處。
●有些交警不佩戴:“戴上就罰不到款了”
不按規定在執法現場佩戴音像記錄儀的不只是盧氏交警部門。在209國道上,記者還詢問了山西、湖北的6輛貨車的司機,司機們說,他們經常往返的靈寶、淅川、西峽、鄧州等地,交警在公路上攔路罰款,都沒有見過他們佩戴現場執法音像記錄儀。
上文提到的那位高速交警大隊大隊長亦說,這種設備高速交警普遍都佩戴,因為高速上有全程錄像,每兩公里一個攝像頭,民警不佩戴會被監控到,而普通公路上的交警則少有佩戴,“因為戴上就罰不到款了”。
王金伍斷言,交通民警上路執勤執法必須佩戴使用現場執法音像記錄儀這一規定已成一紙空文,其原因在于有些交警害怕留下自己亂罰款的證據。
他以盧氏交警的亂罰款為例說,這45起罰款中,有兩輛剛剛注冊7天和15天的貨車,經過盧氏縣都被以“安全設施不齊全”為由罰了款,而上述車輛是國家發改委批準的正規廠家的產品,是通過車籍地的車輛管理部門合法注冊及時參加檢驗的車輛,屬于牽引車,沒有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怎么就“安全設施不齊全”了呢?
記者發稿前,盧氏縣交警大隊已經把這45起案件的全部罰款退還給王金伍。
記者了解到,《規定》中并沒有明確不執行規定的懲戒措施,這也許是這條規定在一些地方落實難的原因所在。(記者 楊桐)(東方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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