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新報道,經多方核查發現,10月14日發生于上海浦東的孫中界“涉嫌非法營運”事件中,確實存在著“釣魚”執法的嫌疑。話說得委婉,但地球人都明白是怎么回事。(10月25日新華社)
“垂釣者”振振有辭地說,自己不是“釣魚”而是公正執法———所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取證手段并不無不當,不存在所謂的‘倒鉤執法’的問題”。真是適用“權越用越蠢”的定律,這有點侮辱全國人民的智商:孫中界一個外來人員,戰戰兢兢到大城市上班開車第二天,居然就膽大包天搞非法營運?現在新調查組要給出新結論了,糾錯邁出了第一步。
“清者自清”,但為公權力糾錯的一次次調查、一番番曝光,這是多高昂的成本?
這背后,要命的是“官匪”橫行。官匪者,本來是指歷史上官與匪勾結的世象。然而,透過“釣魚執法”,我們看到,這些執法者本身用的就是強盜邏輯、匪幫行為,他們作為公權力部門的私利攫取者,刷新了“官匪”的定義。這種官匪顯然比土匪厲害,土匪一看就是違法的,官匪卻是有權力、有組織、有保護的,何止是“十來個人七八條槍”?何止是“一兩回垂下釣竿”?一個區里的“執法大隊”,兩年就釣得罰款5000多萬元,這能不叫厲害嗎?
新華社在解讀“釣魚式執法”老新聞的報道中,說到這幾年來,北到黑龍江,南到三亞,都有這類新聞,可見全國各地“釣魚式執法”是遍地開花。如果沒有全國性的法律規范,今后如何遏止“釣魚式執法”?一個張海超獲得了賠償,一個孫中界要回了清白,那么其他地方其他人呢?
有論者以故意行賄釣官員作比,以說明“釣魚式執法”之荒謬,但問題是,“釣魚式執法”是由組織出面的,它具有組織性、政府性,“釣魚式反腐”不可能組織出面,不具備組織性,只有幻想中的民間性。而組織性、政府性、權力性、普遍性,正是“官匪”可怕之處,其危害最烈。 徐迅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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