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60年以來,我國社會保障從無到有、從城鎮到農村、從職業人群到城鄉居民,不斷改革、發展、完善,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
這60年可以劃分為兩個30年。第一個30年,我國實行與計劃經濟體制相統一的社會保障政策,在城鎮實行低工資、廣就業、高福利的方針,高福利體現在住房、醫療、教育等各個方面,也就是保險和福利都由企業和國家包攬到底。第二個30年,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開始探索建立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的社會保障制度。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我國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一系列改革。
從1984起,開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一是開始嘗試養老保險費用的社會統籌;二是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三是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1986年,我國建立了城鎮失業保險制度。經過不斷改善和調整,目前參保范圍已經擴大到所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建立了用人單位、職工和財政共同負擔的籌資機制,具有保障生活和促進就業的雙重功能。
1994年,我國開始實施生育保險制度改革。1994年12月原勞動部發布《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全國有了統一的生育保險基金統籌辦法,生育保險從企業保險走向社會統籌。
1996年,我國開始實施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當年8月,在總結各地十幾年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原勞動部發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標志著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開始了一次全面徹底的改革。
1998年,我國開始實施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1998年,國務院印發《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目前,全國普遍建立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基本完成了公費、勞保醫療制度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轉軌,其覆蓋范圍逐步從國有集體單位擴大到了非公經濟組織,從正規就業人員擴大到了靈活就業人員,并且醫療保險體系中政府、單位(雇主)、個人(家庭)等的責任逐步清晰。200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希望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目標。
1999年,國務院發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標志著我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逐漸規范化、法制化。
進入新世紀,農民社保改革空前提速。2003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衛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明確指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這一制度意在解決農民“病有所醫”的問題。自從2003年試點以來,越來越多的農民享受到新農合帶來的好處。截至2009年3月底,全國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縣(市、區)已經覆蓋到所有有農業人口的縣(市、區),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口達8.3億。與此同時,新農合保障能力逐步增強。從2010年起,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將進一步增加對參合農民的補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農民的保障能力也逐步提高。
2006年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2007年中共十七大報告再次提出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標志著我國社會保障事業進入了一個由城鎮為主向城鄉統籌、由城鎮職工向城鄉全體居民發展的新階段。
2007年,我國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農村低保的目標任務、原則要求、保障標準、對象范圍、操作程序、資金籌集、組織機構等內容進行了規范,切實解決了農民“生有所靠”的問題,實現基本生活救助制度方面城鄉困難群眾同等待遇。截至2009年6月底,全國共有農村低保對象4473萬人。
2009年,我國宣布計劃在全國10%的縣(市、區)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解決農民“老有所養”的問題。
當前,我國正在加速完善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的社會保障體系。□(文/楊琳 馮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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