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60年,人民法院走過60載光輝歷程。60年來,人民法院在黨的堅強領導下,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始終堅持司法為民,全面加強審判和執行工作,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60年來,人民法院共審結刑事、民事、行政和執行等各類案件2億余件,為新中國政權的鞏固、社會的安定和經濟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60年審判歷程
建立中國特色審判制度
建國60年來,人民法院經歷了四個大的發展時期:1949年10月至1956年的創建發展時期、1957年至1966年5月的曲折前進時期、1966年5月至1976年的嚴重破壞時期和1977年至今的蓬勃發展時期。60年的前進道路,雖然也出現過失誤,但成績是主要的,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人民法院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歷史時期,審判工作積累了豐富寶貴的經驗,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審判制度,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務。
——創建發展時期,審判工作從配合群眾運動向依照法律程序過渡。從新中國成立到1956年,是人民法院的創建和初步發展時期。該時期,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逐漸完善,到1953年止,全國各地(除西藏地區外)從上至下建立了各級人民法院(西藏地區在1966年完成)。該時期,人民法院配合土地改革、鎮壓反革命、“三反”、“五反”和建立新的婚姻制度等各項社會改革運動,積極開展審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1954年9月,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公布實施,使人民法院的建設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審判工作從配合群眾運動逐漸向依照法律程序辦案過渡,這是在國家進入大規模經濟建設和健全國家法制的形勢下出現的歷史性變化。該時期,全國法院共審結1287萬余件各類案件,其中刑事案件560萬余件、民事案件727萬余件。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如此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件,嚴厲地懲罰了刑事罪犯,調整了民事關系,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對于鞏固新生的人民民主專政政權,保障社會主義改造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作用。
——曲折前進時期,審判工作大力推進人民調解。從1957年到1966年的十年,是人民法院在曲折中前進的十年。該時期,雖然在1957年下半年到1960年的一段時間內,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曾發生過“左”的失誤,但成績是主要的,也積累了一些寶貴經驗。該時期,人民法院大力推進人民調解工作,深刻認識到人民調解工作對于教育人、改造社會、移風易俗的重要作用,認識到人民調解工作對于發揚人民民主,團結廣大群眾,加強人民民主專政的重大意義。同時,對失足犯罪的青少年依靠有關基層組織和群眾給予批評教育,對實行就地改造的犯罪分子依靠群眾落實監督改造措施等做法至今仍有一定的參考價值。該時期,全國法院共審結1190萬余件各類案件,其中刑事案件582萬余件、民事案件608萬余件,為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做出了積極貢獻。
——嚴重破壞時期,審判工作獲得慘痛教訓。1966年5月到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十年,人民法院在思想、組織、制度、審判等各方面均遭到嚴重破壞。該時期,全國法院共審結各類案件327萬余件,其中刑事案件145萬余件、民事案件182萬余件。在刑事案件中,反革命案件40萬余件,普通刑事案件105萬余件。經“文革”后復查,反革命案件絕大部分屬于錯判,普通刑事案件約有10%屬于錯判。該時期,審判工作獲得的教訓是慘痛的,它使我們清醒地認識到,必須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充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
——蓬勃發展時期,審判工作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1977年至今的30余年,是人民法院蓬勃發展時期。1978年12月召開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使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1979年7月1日,五屆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等重要法律。
此后,全國人大又陸續審議通過了經濟合同法、民事訴訟法(試行)、專利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等重要法律,特別是1982年12月4日五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新憲法,使我國有了一個在新的歷史時期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并重新肯定了人民法院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體制、活動原則和工作制度。憲法和各項重要法律的頒布實施,使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入了既有實體法可依又有程序法可依的新階段。
該時期,人民法院通過全方位的改革,在審判方式、證據制度、審判組織、管理機制、隊伍建設等五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走出了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發展道路。一是以糾問式審判方式的終結和新的訴辯方式的誕生為標志,審判方式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二是以民事、行政兩大證據規則的出臺為標志,證據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三是以審判長選任為標志,審判組織的職能作用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四是以立案、審判、執行、監督分立,大民事審判格局形成,執行工作統一管理,海事法院轉軌建制為標志,人民法院審判機構設置和管理機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五是以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擇優錄用法官和法官等級評定為標志,人民法院隊伍建設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該時期,人民法院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思路,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全國法院共審(執)結各類案件1.72億余件,占建國以來審(執)結案件總數的86.00%。其中,刑事案件2070萬余件;民事案件10147萬余件;1987年開始試點建立行政審判庭以來,共審結行政案件184萬余件;1995年頒布國家賠償法以來,共審結國家賠償案件2.7萬余件;1983年開始實行審執分立機制以來,共依法辦理執行案件3821萬余件;1988年以來,共審結申訴、申請再審案件229萬余件;1983年以來,共辦理減刑、假釋案件751萬余件。
60年刑事審判
樹立現代刑事司法理念
刑事審判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依法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的重要司法工作,關系公民權利的保障,關系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關系國家的長治久安。建國60年來,尤其是改革開放30余年來,人民法院在黨的領導和人大的監督下,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依法公正審判刑事案件。60年來,全國法院共審結刑事案件3358萬余件,其中刑事一審案件2685萬余件,判決生效罪犯2703萬余人。改革開放以來,審結刑事案件2070萬余件,占建國以來審結刑事案件總數的61.64%;其中刑事一審案件1476萬余件,判決生效罪犯1738萬余人,占建國以來判決生效罪犯總人數的64.30%。
——深入貫徹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懲治各種刑事犯罪。60年來,人民法院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將貫徹刑事司法政策和適用刑事法律規定有機結合起來,促進了刑事審判職能的有效發揮,依法懲治了各種刑事犯罪。1983年9月以后,人民法院開展了四次全國性的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刑事犯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斗爭。在堅決貫徹“嚴打”方針過程中,人民法院總結提出了“嚴之有據、嚴之有理、嚴之適度、嚴之有效”等“嚴打”工作要求,努力探索建立確保“嚴打”斗爭效果的長效機制,保證了“嚴打”斗爭的順利進行,有力震懾了各類犯罪分子,切實維護了社會穩定。黨中央明確提出實施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以來,人民法院對刑事審判工作提出了“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的政策要求,并把它落實到各類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當中。據統計,僅2002年1月至2009年6月,全國法院共審結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案件182萬余件,判決生效罪犯246萬余人,有效地懲治了各種刑事犯罪。在不斷加大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案件打擊力度的同時,對一些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輕微的罪犯,則免予刑事處罰。此間,共有123445名刑事被告人被宣布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
——統一刑事法律適用標準,加強司法領域人權保護。為了統一審判工作中的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司法解釋工作。60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發布了大量刑事司法解釋和指導刑事審判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僅從1978年到1997年刑法修訂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單獨以及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刑事司法解釋共254件;1997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參與制定的刑事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共190余件。這些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及時解決了刑事審判工作中的定罪量刑等問題,規范了刑事審判活動,有力地促進了司法公正。同時,各級人民法院十分注重發揮刑事審判的人權保障功能,注重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努力加強對被害人權益的保障。
——不斷完善死刑核準制度,樹立現代刑事司法理念。60年來,隨著死刑核準制度的幾經變遷,人民法院嚴格、準確地貫徹了黨和國家的死刑司法政策,按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法審理死刑案件,不斷總結死刑適用的司法經驗,注重擴大法律適用的社會效果,充分發揮了死刑獨特的威懾和預防犯罪的作用。60年來,人民法院積極開展少年法院試點工作,完善少年審判機制。截至2007年,全國法院已設立少年審判法庭2219個,共有7018名法官專門從事少年審判工作。同時,人民法院大力加強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感化、挽救等工作,自有未成年人犯罪統計以來,2002年至今全國法院共判處未成年人罪犯558754人,其中182591人被判處非監禁刑,占總人數的32.68%。60年來,人民法院嚴格依照刑事法律規定,不斷改革完善各項審判制度和工作機制,樹立了現代刑事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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