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起,湖南瀏陽擬提職的75名領導干部在瀏陽黨風廉政網上公布他們的年收入、房產、投資、車輛等所有財產,預示著醞釀半年的瀏陽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終于出臺。瀏陽模式,因其公開資料最齊全、公開方式最大眾,而被稱為“最徹底”模式。(9月27日《重慶晚報》)
此前,新疆阿勒泰和浙江慈溪也分別出臺了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瀏陽模式”集“慈溪模式”、“阿勒泰模式”之長,因而網上不乏贊譽之聲。然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本不該有這么多讓人眼花繚亂的“模式”,這些“模式”均是“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就拿“最徹底”的“瀏陽模式”來說,其申報主體僅限于“擬提職”的官場“新秀”、且僅有3天的“閃”示,與世界通行的“官員財產申報”的“標準模式”相比,也未免仍有“走樣”之憾。事實上,在199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頒布了《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該項規定是中國首次要求黨政領導干部申報收入接受監督的制度。同樣是因為申報范圍過于狹窄、受理機構缺乏監管權威、違反申報的責罰過輕、缺乏公眾和媒體的監督等原因,該規定頒布實施以來的效果并不理想。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符合現代法治原則要求,目前全球已有近百個國家和地區將該制度入法。現代民主政治發展為財產申報制度提供了良好社會條件,政府信息化建設為財產申報制度的有效實施提供了科學技術支撐。因而完備的財產申報制度的要義在于,在特定的財產申報管理部門和社會大眾面前,國家工作人員或公務員的財產收入狀況應該是透明的、無任何隱私可言。
漸趨成熟的國外財產申報制為我們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先進經驗,我們必須以嚴謹周密的法律設計來消解現行收入申報制度的缺陷,必須用科學合理的制度安排來實現財產申報制度效用的最優化。這項制度的“變通”,有可能會給腐敗者留下了規避的空間,成為“掛羊頭、賣狗肉”的表面文章,這樣的“模式”再多,恐怕也是百無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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