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全球華語廣播網》12時21分報道,“反腐倡廉”一直是黨和政府緊抓不放的一件大事。隨著國內越來越多的地方政府陸續出臺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近段時間,一些地方還衍生出各種對官員行為的限制政策。
就我國目前對于官員財產的規定和一些申報試點地區的情況來看,現有的申報制度還存在不少漏洞和缺陷。比如,部分申報結果不公開、違規責任過于溫和、申報流于“過場”。而在這些問題上,或許國外的經驗和教訓能給我們一些啟示。
俄羅斯:總統和總理帶頭上網曬“家底”
目前中國一些試點地區對內申報卻不對外公開。但在這方面,俄羅斯做的比較徹底,總統和總理甚至帶頭上網曬“家底”。
俄羅斯總統梅德韋杰夫執政后,掀起了一股反腐風暴,并將財產申報作為突破口之一,為此俄羅斯出臺了首部《反腐敗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需要自覺申報個人家庭財產情況。同時在不涉及國家機密的基礎上,申報資料將在媒體上公開。
此外,梅德韋杰夫還以身作則,推動公務員收入和財產申報工作,雖然目前并沒有要求總統申報財產的規章制度,但梅德韋杰夫和普京仍然先后在網上曬出了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
在總統總理齊帶頭的情況下,俄羅斯政府成員也紛紛亮出家底,盡管官員收入和財產申報舉措在俄羅斯社會上下引起了不小的反響,但是仍然有民眾表示,不相信官員們純粹依靠申報的那些收入生活,也有民眾表示,公布申報結果,固然很好,但是反腐還需采取進一步的措施。
美國: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成打擊腐敗利器
根據美國的財產申報制度,上至總統下到三大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在任職前報告自己的財產狀況,上任后還需每月申報。財產申報必須包括其配偶和撫養子女的有關情況,根據規定必須申報的內容包括各種渠道的利益所得,接受的禮品以及資產和負債等等。
《美國法典》和《政府道德法》對違反利益沖突規定的行為和財產申報中的違規行為規定,嚴厲處罰措施對拒不申報、謊報、漏報,無故拖延申報者,各單位可對當事人直接進行處罰,司法部對當事人提出民事訴訟,法院可以判處一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對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人可提供刑事訴訟,最高可以達到25萬美元的罰款,或者是5年的監禁。
在過去的30多年里,財產申報制度,在多黨的直接監督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之下,成為了美國政府打擊腐敗的有利的工具。
日本:制度上存在漏洞 反對聲不絕于耳
今年6月30號,日本媒體報道了各政黨黨首的最新年收入,結果顯示,麻生第一位,鳩山第二位。其實早在1993年,日本國會議員的財產申報制度就已經開始了,但和其他國家相比,日本的申報制度并不十分嚴格,比如申報項目中不包括銀行的活期存款。有的議員指出,說得極端一點,就算你有10個億的活期存款,申報財產時也可以說自己身無分文。申報制度也并沒有涉及對于虛報資產的懲罰事項,而沒有機構對于議員申報的資產進行核實也是眾多漏洞之一。
與此同時,對申報制度提出反對的聲音也一直不絕于耳,打開別人的錢包看看里面多少錢,把這樣的想法制度化合適嗎?不光是閣僚,很多國會議員也表示出類似的抵觸情緒,不過不管怎樣,百姓還是通過申報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了官員資產的大致情況,恢復了百姓對政治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官員的政治倫理道德。
王錫鋅:制度供給和社會期待推進中國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
國外的這些經驗教訓能為我們提供哪些啟示?中國人離官員財產申報究竟還有多遠?中國之聲連線北京大學憲法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錫鋅教授。
主持人:您覺得國外的哪些經驗對咱們有借鑒的意義?
王錫鋅:因為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是從國外開始的,而且在過去的100多年里面有很了很多的實踐,我覺得主要是在四個方面可能對于我們推行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具有比較重要的借鑒意義。
第一,從需要申報的財產范圍這個方面,我們看到財產的申報不能夠僅僅被簡化為成為收入的申報,因為收入可能是顯現的,但是收入之外可能還有很多隱性的東西。民眾特別需要對這些隱性的收入,財產的構成要進行監督,所以在收入申報的范圍中,一定要把財產的范圍擴大,要界定清楚。
第二,申報的主體來看,官員財產申報,形式上申報主體是官員本人,但是假如不能夠由官員本人延伸到他的配偶,他的近親屬,那么官員財產申報可能很難取得制度的公信力。
第三,在申報的方式上一定要內部和外部相結合,不能夠僅僅在系統內部進行申報,必須對社會公開。這三個方面構成了基本的要素。
第四,就是在申報的配套制度,特別是責任制度上,如果有官員違背了這一制度,必須有剛性的責任追究機制,特別是要引入媒體和輿論的監督。
主持人:中國人究竟離這項制度的全面推行還有多遠?
王錫鋅:其實我們執政黨和政府都特別重視反腐敗以及黨的自身建設,因此從自上而下的制度推進層面上來說,我們原來也有一些官員財產的申報制度,不過這種申報制度主要在系統,比如黨的系統,主要是紀委,以及行政,比如對監察部門來申報。另外在最近一兩年,地方也進行了一些官員財產申報的事情,因此可以說,我們今天已經看得見官員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正向我們走來。
除了自上而下的制度供給之外,我們必須意識到執政黨最近幾年來一再強調反腐敗的問題以及黨的自身建設問題。反腐敗問題不僅僅強調在事后對腐敗個案的懲處,更是提出了所謂“制度反腐”這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在制度反腐中,我們知道官員的財產申報和公示制度被認為是制度反腐中的一個終極性的制度,因此這一方面,我們可以看到,在制度供給方面,應該說有非常大的驅動力。
另一方面也非常重要,在社會期待和社會需求方面,最近幾年來,民眾呼聲很高,通過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來進行制度反腐已經產生強烈的期待。這一次即將召開的四中全會從現有的一些釋放的信號來看,因為它要強調黨的自身建設,黨建與反腐敗又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因此如果我們能夠利用這樣一個非常好的時間窗口把社會共識、社會期待當作推出或者在制度上啟動官員財產申報的最佳的時機點,將會比較好的去回應社會公眾對反腐敗進一步制度推進的強烈社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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