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9月3日電 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消息日前在其官方網站發布《首都國慶60周年無線電管理規定》。《規定》明確,要保障首都國慶60周年活動各項無線電業務所需的無線電頻率資源,保證相關無線電臺(站)和無線電設備的正常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各種有害的無線電干擾,維護空中電波秩序。該規定自有效期自發布之日起至2009年10月8日止。
《規定》指出,任何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產生有害干擾,可能對國慶活動產生重大影響或者危及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有權立即采取行政手段或者技術措施對其無線電發射或者輻射予以制止,必要時可切斷電源或者強制拆除產生有害干擾的設備。未經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下為《規定》全文:
首都國慶60周年活動無線電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北京及周邊地區空中電波秩序,確保首都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0周年活動的順利舉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中國境內用戶申請在北京地區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依法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或者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局批準。
第四條 境外用戶(含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外國記者,香港、澳門和臺灣記者)申請在北京地區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攜帶或者運載無線電設備入境,應當由境內對口的業務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港澳事務辦公室、臺灣事務辦公室或者邀請單位依法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或者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局批準。
享有外交特權的境外用戶(包括外國領導人訪華代表團),應當通過外交途徑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批準。
第五條 進入特殊控制區域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和無線電發射設備,應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或者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局進行核驗,粘貼“首都國慶60周年活動無線電設備專用標簽”(具體樣式見附件,以下簡稱專用標簽),并在專用標簽上注明的時間、區域內使用。
位于特殊控制區域內原有的合法固定無線電臺(站)需要在國慶活動期間繼續使用的,應當于2009年9月10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無線電管理局或者北京市無線電管理局申請現場核驗,經檢驗合格并粘貼專用標簽后方可繼續使用。
前款規定的特殊控制區域由國慶活動安全保衛部門確定。
第六條 在特殊控制區域內使用公眾移動通信終端(手機)及藍牙耳機、計算機的嵌入式無線網卡、功率在1mW以下的汽車遙控鑰匙和照相機的無線遙控裝置的,應當遵守特殊控制區域的安全保衛規定,無需粘貼專用標簽。
除上述設備以外,依法豁免無線電臺執照管理的其他短距離(微功率)無線電發射設備,如:無線麥克風、無繩電話、無線電遙控玩具、公眾對講機以及衛星移動電話等,未經許可并粘貼專用標簽的,不得進入特殊控制區域內使用。
第七條 實施無線電管制區域內所有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和其他輻射無線電波非無線電設備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無線電管制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依法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或者無線電設備受到無線電干擾時,可以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干擾申訴。
第九條 任何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產生有害干擾,可能對國慶活動產生重大影響或者危及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有權立即采取行政手段或者技術措施對其無線電發射或者輻射予以制止,必要時可切斷電源或者強制拆除產生有害干擾的設備。
第十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實施無線電管理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行現場檢查、勘驗、取證;
(二)要求被檢查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材料和文件;
(三)詢問當事人和證人,制作詢問筆錄;
(四)實施必要的技術性措施,制止非法無線電發射;
(五)關閉、查封非法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或者暫扣其無線電發射設備。
第十一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在職權范圍內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主動提供與檢查有關的資料和情況,不得妨礙執行公務。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和配合無線電管理機構做好無線電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三條 未經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北京及周邊地區開展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60周年活動期間,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至二〇〇九年十月八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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