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獲之二
醉駕入刑呼聲高漲
如果說全國已掀起一場整治酒駕的風暴,那么,江蘇省南京市無疑是促成風暴產生的源頭之一。因為,震動全國的“6·30”醉酒駕車案就發生在這里。
6月30日晚8點15分左右,肇事駕駛員張明寶酒后駕車,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撞壞6輛路邊停放的轎車,造成3人當場身亡,兩人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另有4人受傷。死者中還有一名孕婦,經搶救,胎兒的生命未能挽回。
張明寶被抓獲后的抽血化驗鑒定顯示,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了每百毫升381毫克,遠遠超出了每百毫升80毫克的醉酒認定標準。
這起醉駕案刺痛了公眾的神經。酒后駕駛行為,幾乎在一夜之間被推向了“全民公敵”的位置。關于酒駕的討論也由此上升到一個更高的層面———社會各界圍繞張明寶醉酒駕車導致多人死傷的行為,究竟是涉嫌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爭論聲中,又一起醉酒撞人事故發生———7月3日早晨,在南京市北京東路與龍蟠路交界處,青年男子劉偉駕車撞傷了正在人行橫道線上過路的4名行人。肇事者從晚上10點喝到第二天早上7點,但仍認為自己開車“肯定不會出事”。
7月5日,江蘇省律師協會省直分會刑事業務委員會魯民等9名律師向社會發出聯合公開信稱,交通肇事罪已不足以懲處酒后駕車行為,建議在刑法中增加針對酒后駕車肇事的相關條款,加大對酒后駕車的處罰力度。
7月8日,南京市江寧區公安分局正式以張明寶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與此同時,江蘇省檢察院、南京市和江寧區檢察機關第一時間派員提前介入案件的偵查工作,并對案件的定性進行了多次研討。7月15日,在法律規定的最后一天,江寧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張明寶批準逮捕。
檢察機關的解釋是,“犯罪嫌疑人張明寶醉酒駕車,對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持放任的間接故意,并造成5死4傷極其嚴重后果的發生,因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酒駕車行為得不到有效的根治,引發了社會各界對法律制裁手段缺失的疑問。”一位法律界人士分析說,各種因素最終促成此案成為全社會痛治酒后駕車現象的一個拐點。
法學專家分析說,我國刑法對交通肇事罪的處罰一共分3個等級,普通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下,交通肇事逃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7年。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判處有期徒刑7年至15年。“除非有逃逸行為,否則交通肇事罪量刑不會超過3年,從這一點上講,我國法律對于交通肇事行為的處罰確實比較低。”
“如果要將交通肇事行為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實踐中不是絕對不可以,只是難度很大。”法學專家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觀要求故意。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心態上有可能是對犯罪結果的放任,這在刑法上屬間接故意,但也有可能是輕信可以避免,這則屬于過失的內容。“所以,如何用證據來證明犯罪嫌疑人的心態,實踐中是個難題。”
刑法學專家李立眾也認為,區分兩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對其行為與結果究竟是出于故意還是出于過失。但是,這兩個罪名在理論上區分容易,在實務中判定則要困難得多。如何查明行為人的真實心理,時至今日仍然是刑事實務的難題之一。
法學專家謝望原建議,刑法應專門設立“酒后(包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罪”,即明確規定酒精含量超過一定安全標準而駕駛機動車輛的,無論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均應認定犯罪成立。
中國犯罪學學會副會長盧建平也認為,在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還缺少一個過渡的罪名。他建議可借鑒國外的危險駕駛罪,在罪名的設定上,可將其設定為危險犯、行為犯,如只要喝了酒,汽車一啟動就可以處罰。
南京一位法官坦言,在司法實踐中,同類案件之間的確可能存在差別。對于這一問題,只能期待通過上位法的修訂,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例指導的形式,統一各地對類似行為的法律適用,以免造成社會的爭議。本報記者 丁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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