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對鹽城“2.20”特大水污染事件主犯、原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胡文標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胡文標犯投放毒害性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同時撤銷2005年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判刑2年、緩刑3年的決定,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間,原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胡文標、生產廠長兼車間主任丁月生,在明知標新化工有限公司為環保部門規定的廢水不外排企業,明知在生產氯代醚酮過程中所產生的鉀鹽廢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情況下,仍然將大量鉀鹽廢水排入到公司北側的五支河內,任其流進鹽城市區水源蟒蛇河,污染市區城西、越河兩個自來水廠取水口。今年2月20日,因水源污染導致市區20多萬居民飲用水停止達66小時40分,造成了巨大損失。其行為均觸犯了《刑法》第115條之規定,構成投放毒害性物質罪。
法院經審理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胡文標,犯投放毒害性物質罪,且系主犯,判處有刑徒刑10年。另外,2005年胡文標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鹽都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執行。法院決定撤銷緩刑判決,與前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毒害性物質罪,因其為從犯,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 (李根 郭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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