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8月12日發布公告,就《反價格壟斷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意見和建議的反饋截止日期為2009年9月6日。
這無疑是一個事關民生令普通百姓倍加矚目的信息。從國家《反壟斷法》的出臺到下位行政立法的啟動,無不承載了民間對反價格壟斷的深切期許,而這種心情,則直接源于長久以來人們在實際生活中對“漲聲一片”的諸多無奈。在該背景下,國家發改委出臺操作性更強的反價格壟斷規定,民眾自然期待政府能夠以明確的法律標準,來預防和制止一切價格壟斷行為,維護普通消費者利益。
實際上,從目前公布的內容看,立法不乏可圈可點之處。例如,在我國諸多行業協會仍然受政府管控的背景下,意見稿禁止行業協會從事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等行為,無疑具有強烈的針對性和現實意義;又例如,意見稿在規定價格壟斷行為時,還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也納入自己的調整范圍。如此旗幟鮮明地將矛頭指向政府自身的行政壟斷行為,堪稱立法的一大亮點。
雖然這部意見稿亮點不少,但其能否滿足人們對政府反價格壟斷的期許,或尚待觀察。因為從這些專業性的法條內容中,我們仍判斷不出那些深受詬病的常見價格壟斷行為是否會受到嚴格的法律規制,例如電信、銀行、中石油、中石化等這些以國家名義進行壟斷的行業,以及供電、供水、供氣、供暖等公共服務業,一部行政規章能否撼動其價格壟斷地位,誰都無法明確回答。
立法是一門分配正義的藝術,少不了各種主體的利益博弈。據曾參加該意見稿內部論證會的律師邱寶昌透露,意見稿第五條關于協同行為的認定,就曾在論證會上遭到商家強烈反對,但最后仍然保留了下來。這似乎是普通民眾的勝利。按照法條字面理解,商家進行溝通且價格一致一般可判定為協同,當屬立法反對的價格壟斷行為。如此,去年12月19日中石油與中石化簽訂“原油互供協議”以放棄競爭而聯手保價,就該在此反對之列了,專家也認為兩大集團的原油互供“很有可能獨立于國際油價”。然而,另外的信息似乎又讓人不敢確定,今后類似“抱團過冬”的行為是否會受到法律的打擊。因為對于中石油、中石化在成品油零售市場是否也涉及“價格壟斷”,日前石化業專家就奪人先聲地告訴記者,目前油價基本是由國家管制,很大程度上不適用該規定。這樣的表態當然算不得官方意見,但從一個側面表征了反價格壟斷立法的艱難。
現代經濟學早已證明,價格機制是市場機制的核心,價格公平競爭堪稱市場經濟的心臟,而市場的兩重性又決定了政府價格監管的客觀必然。在這個常識判斷下,對于價格壟斷行為的治理,就不應是“應急之需”,而當是“長久之計”。而一部細化性的《反價格壟斷規定》自然也不足以擔負起政府監管的全責。所以從長遠看,價格壟斷的規制根本上還須在理順政府管理體制的基礎上謀求政府的角色轉換,讓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真正與企業、事業、行業協會組織脫鉤,在放權的基礎上將政府的“手”退到市場運行監管上來,去構建立法、執法、監督三位一體的反壟斷法制體系,以及信息、咨詢、協調、控制和政策導向等多功能的市場服務體系。(本報特約評論員傅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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