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3日電 中國國家民委政策法規司原司長、中國法學會民族法學研究會會長毛公寧今日做客人民網訪談時指出,實踐證明,60年來,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對各族人民的發展、繁榮、進步,起到了制度保障的作用,那種認為各民族從民族區域自治得不到多少好處的說法應該是站不住腳的,是不符合國家的歷史的。
毛公寧指出,中國是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國政府采取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而沒有采取別的辦法來解決中國的民族問題,這是由中國的基本國情所決定的,也是中國作出的正確的選擇,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的長期存在,是實行民族自治的歷史根源。
近代以來,在反抗外來侵略斗爭中,形成的愛國主義精神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政治依據,各民族大雜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各地區資源發展的差距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現實條件。新中國成立以后,中國政府就采用了民族區域自治的制度來解決中國的民族問題,是尊重歷史、合乎國情、順應民心的正確選擇,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在民族問題上的集中體現。
毛公寧介紹,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它是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的正確結合,是經濟因素與政治因素的正確結合,是歷史因素與現實因素的結合。60多年的實踐證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具有很大的優越性。
毛公寧指出,第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有利于把國家的集中統一和民族的自主平等結合起來。第二、有利于把黨和國家總的方針政策與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具體實際結合起來。第三、有利于把國家的發展和少數民族的發展結合起來。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對在區域自治范圍內的各個民族都得到很大的好處,首先保證各個民族充分的當家作主,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力,既有權管理本民族的內部事務,而且有權參與對國家事務的管理。同時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比一般的地方都有更大的自主權,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制法所賦予他的法律地位自主發展本地的經濟文化。而且民族自治地方比一般的地方有立法權和變通權,所謂立法權就是在《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根本原則的指導下,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這一點一般地方是沒有的。
第二,民族自治機關對于上級國家機關的一些決定,命令,指示,如果不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實際情況,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報經上級國家機關的批準同意,可以停止執行或者變通執行,這個必須要報經上級國家機關同意才能夠行使這個權利。
另外,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機關主要領導是由實行自治民族人員擔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等,這樣保證了民族自治地方能夠大力培養干部,在黨和國家領導下靠這些干部發展自治地方的經濟。另外,還可以根據自己本地的情況自主發展本地的經濟和文化,民族自治地方風俗信仰都得到尊重,他們有權自主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等等。
“所以說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是給了很多好處,帶來很多實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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