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稱“溫和腐敗”的云南省麻栗坡縣原縣委書記、文山州民政局原局長趙仕永,因索賄受賄400多萬元、貪污50多萬元,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趙仕永說,自己在受賄貪污時自認為是正常行為,直到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才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犯罪。
有人說趙仕永能力很強,看來此言非虛,不說別的,單創造“溫和腐敗”,就迷惑了不少人,連辦案的檢察官都說他“開始并不認為自己的行為違法犯罪”。可通觀趙仕永的犯罪記錄,不難發現,“溫和腐敗”比“暴力腐敗”的危害一點不小。
首先,“溫和腐敗”某種程度上可防人舉報。相對于有些人的“不給錢不辦事”的“暴力腐敗”,趙仕永的“不辦事不收錢”,容易贏得一些人的好感———那些得了好處者,不但不認為他是在以權謀私,反而主動“追加賄款”。比如,2005年,在趙仕永的幫助下,王某得到了開發沿河街的項目,王某送給趙仕永15萬元以示謝意。隨著利潤的增加,王某又主動送給趙仕永70萬元。趙仕永這樣堵住了別人的舉報路,為自己搞腐敗構筑了個“安全港”。
其次,搞“溫和腐敗”便于維護自己的為政形象。趙仕永自稱“溫和腐敗”的基礎,就是收錢“從不損害麻栗坡群眾利益”,可事實上,根本不是這么一回事。比如,王某投資建的一個商場,因影響交通和市容,引起群眾強烈不滿。在民憤的壓力下,王某表示愿意拆除,但要求縣政府給予補償。面對王某的無理要求,趙仕永竟答應了,最后王某獲得了150萬元的補償,王某從中拿出20萬元給了趙仕永。一個違法建筑本應立即拆除,趙仕永卻給其150萬元的補償,這錢難道是他自己掏腰包?還不是納稅人埋單。可損害了群眾利益的趙仕永,卻借著“溫和腐敗”,精心打造出自己“執政為民”的形象。
再次,“溫和腐敗”因隱蔽而更具社會危害性。比如,趙仕永把“調研”當成了腐敗的途徑。他想讓哪家企業送錢,就到哪家企業去“調研”,通過自己的“調研”,讓有關部門出臺對該企業的優惠政策,然后收取該企業的好處。相比于赤裸裸的索賄受賄,“調研受賄”不顯山不露水,很容易遮人耳目。顯然,“溫和腐敗”對黨和政府的形象更有破壞性,對社會風氣的毒化力更兇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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