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已經過去一周,但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瘋狂別克案”當事人孫偉銘死刑一事,關注度依然“滾燙”。尤其是對起訴罪名的認定,爭議頗多。今天,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新聞發言人向記者詳細解釋了檢察機關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的內情。
這位發言人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同屬于刑罰分則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疇,但在主觀上前者為故意犯罪,而后者為過失犯罪。依照刑法規定,犯罪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而犯罪的過失則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一種心理態度。
在本案中,主訴檢察官經認真審查所有證據,認為孫偉銘明知必須取得駕駛執照后才能駕駛機動車輛,但他長期無證駕駛機動車輛,并且多次違反交通法規沒有接受處罰,反映出其對交通安全法規以及他人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的漠視。
2008年12月14日,孫偉銘醉酒后駕車高速行駛于車輛人群密集處,作為正常人,應該對這種行為的危害性有充分明確的認識。同時,經調查發現,在追尾后,其連續完成了倒車、轉向、逃逸、加速等操控動作,這不可能是下意識的慣性反應,而是經過思考、判斷以后作出的逃避責任的自私選擇,并非疏忽大意。
可以確認的事實是,孫偉銘逃逸中在并不復雜的路況下強行超車、高速越過中心雙實線時,已經控制不住車輛,也未采取剎車等任何避險緊急措施,且至今連當天案發經過都無法回憶,談不上其“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因而,應當排除孫偉銘過失犯罪的情形。
其肇事后害怕處罰的犯罪動機,駕車逃逸的犯罪目的,置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于不顧,高速逃逸造成四死一重傷,公私財產損失達數萬元的嚴重后果,足以認定孫偉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事實,并且應當依法從重處罰。最終,一審法院的判決支持了公訴意見。
這位發言人表示,到底是交通肇事還是危害公共安全,一定要依據個案的具體情況,慎重對待,畢竟相較于交通肇事罪,后者是最高可適用死刑的重罪。
據了解,目前,孫偉銘已上訴。本報將繼續關注此案的進展。(馬利民)
記者手記
在成都市交管局7月28日進行的夜查行動中,共查處酒后駕駛95件,醉酒后駕駛行政拘留20人,而這一切就發生在孫偉銘被判死刑引起巨大震撼的幾天之后?梢姴糠纸煌▍⑴c者對交通法規全無敬畏之心,對可能發生的危害極其漠視。交管部門對此一律采取了頂格處罰,但依然屢禁不止。
今年以來,全國各地連續發生多起惡性酒后駕車肇事案,應按交通肇事罪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因其刑罰后果的重大差別引起了社會各界的爭議。
高速行駛的車輛在酒駕者手中,正如檢察官在孫偉銘案公訴書中所言,就可能變成瘋狂的“殺戮機器”,肇事者不僅是一名“暴徒”,也是一名自私的“懦夫”。如果說危害自身可以自認倒霉,但誰給了你權利去傷害他人?慘烈的車禍和麻木的酒駕者都在提醒我們,法律再不能對此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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