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形勢下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應秉承哪些基本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強調,做好人民法院工作,必須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堅定地站穩人民的立場,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訴訟利益問題,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具體到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幾個方面的基本原則:
第一,以“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為根本目標,將既要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又要維護用人單位的生存發展的原則作為當前形勢下做好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工作的首要原則。堅持民生保障為本、經濟發展為基,既要注重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保證實現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要避免對企業竭澤而漁、殺雞取卵,努力尋找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共同點和平衡點,在保障民生、促進就業、企業生存、社會穩定、經濟發展之間實現互利共贏。
第二,全面、正確理解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立法原意和宗旨,準確把握法律內涵,避免對法律的誤讀誤解。要把個案的公正與社會公正結合起來,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之間的關系。要處理好嚴格執行法律和貫徹方針政策之間的辯證統一關系。既要不折不扣地執行法律,又要充分考慮國家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出臺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實現執行法律法規和貫徹方針政策的統一,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服務大局、應對危機的職能作用。對于歷史遺留的勞動問題,要按照當時的法律法規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妥善處理。
第三,充分發揮訴訟調解和人民調解的作用。在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時,要高度重視調解的功能作用,以協商正義補充規則正義的不足,不斷改進和完善調解制度。要進一步發揮人民調解在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體系的基礎作用,建立訴訟調解和人民調解聯動與貫通的“大調解”工作格局,有效預防和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不斷拓寬司法為民惠及社會的渠道。
第四,暢通多層次利益訴求渠道,建立健全勞動爭議糾紛解決機制。及時全面地收集民意,加強和改進勞動爭議審判工作,是人民法院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司法新需求的一項基礎性任務。要積極采取措施,創新對策,引導勞動者合法、合理地表達利益訴求。要認真梳理勞動者的司法需求,正確判斷,去偽存真,在法律規定的框架下,適時調整司法政策,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要立足預防,重在化解,創建和完善勞動爭議多方聯動解決機制和應急處理機制,全力預防和化解勞動爭議,促進勞動關系的有序運行和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
問: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勞動合同糾紛案件,如何處理當事人意思自治和穩定勞動關系之間的關系?
答:解除勞動合同糾紛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之一,且由“兩法”頒布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居多逐步轉變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居多的情形。在審理解除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時,要盡量維護勞動合同的效力,慎用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解決勞動爭議。既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既要保障勞動者的就業權和辭職權,又要尊重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要引導勞動關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既要防止勞動者不誠信的辭職行為影響用人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又要避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問:當前許多企業因經營困難、轉產調整進而大量裁員引發勞動爭議,人民法院對此如何處理?
答:當前許多企業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和沖擊,出現經營困難、轉產調整并進而大量裁員引發勞動爭議,人民法院在審理因企業裁員引發的糾紛時,既要鼓勵、規范企業自覺履行義務、承擔社會責任,又要倡導職工理解企業確因經濟困難所采取的合理應對行為。
要嚴格審查用人單位的裁員行為是否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程序和條件,積極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協商,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對于困難企業經過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實行經濟性裁員,且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確有困難的,要盡可能促使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職工就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問題達成調解協議或和解協議。
問:人民法院在勞動爭議案件的財產保全工作中,要注意什么問題?
答:要注意合理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保障用人單位的生存發展。
對受到金融危機沖擊的企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要充分考慮企業的生存發展、勞動者的生計保障和社會的和諧穩定,靈活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既要注意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來能夠實現,又要防止因采取保全措施不當,給用人單位造成生產經營困難。在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要堅持區別對待:對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跡象的企業,要加大財產保全力度,及時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防止因企業資產流失導致勞動者權益受損;對暫時資金周轉困難、尚有經營發展前景的負債企業,采用“活扣”、“活封”等訴訟保全方式,慎用凍結、劃撥流動資金,不拍賣、變賣廠房設備,避免因保全措施不當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或導致企業倒閉停業。
問:人民法院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中,如何處理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的對接?
答:目前,我國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處理實行“一裁二審”的爭議解決機制。實現勞動爭議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的有效銜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發揮現有司法資源的整體效益,最大可能地降低當事人的訴累,以最低的成本實現司法公正。要建立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溝通協調機制,及時交流勞動爭議處理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創建訴訟程序與仲裁程序有效銜接的新規則、新制度。要準確把握勞動合同法和調解仲裁法的新規定和新精神,嚴格審查仲裁時效,合理把握仲裁審理時限超期的認定標準。對于仲裁委員會確有正當理由未能在規定時限內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勞動者以此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要妥善解決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的同時,用人單位又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出現的有關問題,切實規范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和仲裁裁決的相關程序。
-背景-
勞動爭議案件當前五大特點
一是案件數量膨脹化。2008年全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8萬余件,較2007年增長93.93%;2009年上半年受理近17萬件,同比增長30%。有的地區更是呈現井噴式激增,如今年一季度,廣東、江蘇、浙江增幅分別達41.63%、50.32%和159.61%。
二是案件內容復雜化。以往糾紛大多僅涉及工傷賠償及勞動報酬給付,隨著市場經濟發展以及法律賦予勞動者權益多樣化,爭議糾紛內容出現復雜化趨勢。目前當事人的訴求出現了大量要求補辦社會保險或退休手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求依據同工同酬原則給付工資及福利待遇,以及確認辭退開除決定無效并恢復工作等新的訴訟內容。
三是案件區間多樣化。不僅包括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的糾紛,還出現了涉及簽訂、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過程中所產生的附隨義務的糾紛;不僅要審查訂立勞動合同時的締約責任,還要審查合同終止后產生的競業限制義務,從而使糾紛涉及區間更廣、涉及問題更多。
四是案件訴訟群體化。許多糾紛所涉問題在同一用人單位內部具有相當的普遍性,勞動者之間具有利益上相關性和訴求上共同性,普遍認為通過群體性訴訟更能增強其在訴訟中的博弈能力,更有利于實現其訴求。此外,法律服務市場的不規范催生了部分勞動爭議職業訴訟人。個別公民代理人和少數不良律師不當地引導甚至煽動勞動者利用用人單位管理的漏洞進行訴訟,也是引發群體性糾紛的重要原因。
五是案件難度增大化。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勞動用工關系朝多元化方向發展,反映在案件中,直接表現為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日益豐富和訴訟請求的日益復雜,社會敏感度高、法律依據不明確的新類型案件日趨增多。
-分析-
糾紛案件激增背后三大原因
第一,特定經濟環境下勞動關系矛盾日趨激烈。2008年下半年以來,由美國次貸風暴引發的金融危機迅速擴散蔓延,對世界經濟產生直接而持久的不利影響。我國經濟也難以獨善其身,全國許多企業和行業經營困難,持續虧損,有的甚至停業、倒閉和破產。與此同時,用人單位拖薪、欠薪現象普遍,攜款逃匿事件時有發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追索基本工資、加班費等勞動報酬產生的矛盾糾紛日漸突出,直接引發了勞動爭議案件數量激增。
第二,“兩法”的頒行,為勞動者依法行使權利提供了保障。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頒行,在實體法方面為勞動者依法維護自身利益提供了更為周全的保護;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進一步規范了勞動爭議糾紛的解決途徑,明晰了相應的操作規程,在程序法方面為勞動者以更簡便、經濟的方式解決勞資糾紛提供了依據。上述兩部法律對勞動者權益的傾斜保護,客觀上鼓勵了勞動者通過仲裁與訴訟維權,從而導致勞動爭議案件增加。
第三,仲裁和訴訟的門檻大大降低。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勞動爭議案件不論標的大小,均只收10元訴訟費,簡易程序審理、調解結案的僅收5元;勞動仲裁則分文不收。仲裁、訴訟門檻的降低對勞動者維權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從而不可避免地產生某些濫訴、惡意訴訟現象。此外,有些人以“訴訟零成本”為誘惑提出風險代理,甚至以代理勞動爭議案件為主業,尋覓、挖掘適合訴訟的勞資糾紛,將本不太尖銳的矛盾引為尖銳,從而將代理勞動爭議案件作為其增加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引發案件數量增加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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