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2008年9月11日,國務院調查組初步分析認定,山西襄汾新塔礦業公司“9·8”特別重大尾礦庫潰壩事故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 中新社發 前光 攝
中新社太原七月二日電 七月一日,山西臨汾市堯都區法院對“九•八”襄汾潰壩事故中原襄汾縣安監局局長張新如等五名責任人作出一審判決,因構成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至五年。據統計,襄汾“九•八”潰壩事故已有十七人獲刑。
據調查,時任襄汾縣安監局局長張新如、總工程師劉政民、煤炭及選礦企業安全股股長王耀紅、安監執法隊隊長楊來成及臨汾市安監局工業安監科科長侯春年等五人,無視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在明知新塔公司沒有安全許可證和尾礦庫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既沒有提請縣人民政府對該企業予以關閉,又沒有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消除壩體存在的重大隱患,致使新塔公司非法生產和尾礦庫重大隱患得以長期存在,最終導致了潰壩事故的發生。
此前,臨汾市國土資源局執法監察科原科長、臨汾市尾礦庫專項整治行動領導組辦公室主任李炳麟,襄汾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張曉民等十二名嫌疑人,因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等罪名已被山西襄汾縣人民法院判處一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據統計,襄汾“九•八”潰壩事故已有十七人獲刑。
二00八年九月八日七時五十八分,山西襄汾縣塔山礦區新塔礦業公司尾礦庫,因該公司長期違法生產,且違規筑壩排放尾礦,導致尾礦堆積壩坡過陡,使壩體局部滲透破壞并引發整體滑動,最終釀成特別重大潰壩事故。事故共造成二百七十七人遇難,四人失蹤,三十三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九千六百一十九點二萬元人民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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