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皇縣國土局副局長稱程序上沒問題; 縣紀委認定國土局“失職、瀆職”
【核心提示】
工商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顯示,(河北石家莊市)贊皇縣黃北坪選礦廠為一家個體企業,然而,合伙經營協議和裁定書都認定其“系一個合伙人企業”。在此背景下,“個體經營者”丁某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轉讓,就引發了紛爭。
這場紛爭,不僅礦山主管部門成了是是非非的主角,還把當地紀檢部門牽涉其中。這場紛爭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反映】
“我們的鐵礦被一個合伙人賣了”
“我們的鐵礦被一個合伙人給賣了。”6月5日,4名贊皇農民聯名向本報反映,稱他們是贊皇縣黃北坪選礦廠合伙人。2002年9月,和另一合伙人丁某共同出資6萬元辦理了《采礦許可證》。2005年8月,丁某在沒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況下,私自向贊皇縣原地礦局(后與土地局合并成國土局)申請《采礦許可證》延續。而新的《采礦許可證》拿下來后,丁某又以40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別人。
轉讓、變更前,贊皇縣原地礦局在明知鐵礦為合伙企業、《采礦許可證》為合伙人共有的情況下,既沒有向其他合伙人調查,又沒有在上報核查意見中對權屬糾紛進行說明,致使《采礦許可證》被轉讓并變更,給他們造成巨大損失。
4位農民透露,事發后經過他們多次反映,縣紀委進行了調查,認定縣國土資源局有失職、瀆職行為。希望記者關注。
【調查】
調查組認定國土局“失職、瀆職”
難道在《采礦許可證》延續和采礦權轉讓過程中,贊皇縣礦山主管部門真有“亂作為”行為?6月9日,記者赴贊皇進行了調查。
協議在手,
“合伙”咋就成了“個體”?
這4名農民是何文學、郝金山、趙秀文和沈新社。調查過程中,他們向記者出示了一份《鐵礦合伙開發經營協議書》(以下簡稱《合伙協議》)、手寫《證明》和一紙贊皇縣法院《裁定書》。
在《合伙協議》上,記者看到,除了明確合伙人為“丁××(丁某,記者注)、何文學、郝金山、趙秀文、沈新社”外,第一頁有“贊皇縣黃北坪選礦廠”公章,第二頁則有上述5人的簽名和手印。《合伙協議》議定:“《采礦許可證》屬合伙人共同所有,權益共享、責任分擔,合伙人同意丁某擔任本礦法人代表,保管各種證照。”落款時間為2003年3月8日。
而“證明人”為丁某和郝金山的《證明》說,“……本著聯合辦礦,走規模化管理經營的新思路,經與地礦局協商,共同委托縣地礦局為我們采礦戶合伙辦理黃北坪選礦廠鐵礦開采許可證一個。2002年12月份,《采礦許可證》由地礦局申請辦結。2003年,我們采礦戶根據規模大小,對該證75000元辦證費用進行了分配并籌措,除石某之外的所有采礦戶將資金交丁××集中交給了地礦局……”
石某本是地礦局擬提名的合伙人法人代表,因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他就在向地礦局交納了自己的那份1.5萬元辦證費。后來,丁某等5名合伙人又籌措了6萬元,由丁某負責交給地礦局。
此外,記者注意到,贊皇縣法院裁定書(2003贊行初第22號)也認定:“贊皇縣黃北坪選礦廠系一個合伙人企業。”
地礦局曾被訴至縣法院
回憶簽訂《合作協議》的背景,4位農民說,2002年9月,縣地礦局為了規范礦山管理,要求包括黃北坪礦區在內的4個礦區合伙辦理《采礦許可證》。但是,黃北坪礦區的《采礦許可證》由地礦局申請辦好后,2003年1月,丁某向地礦局繳納了由他們5名合伙人籌措的6萬元辦證費,但地礦局只給丁某一個人出具了收據。而后,他們向丁某要收據,丁某不給,又不給打條,他們只好找到地礦局。2003年3月8日,縣地礦局在他們幾個人的要求下,召集丁某和他們4人簽訂了這份《合伙協議》。
關于這張《證明》,郝金山說,剛開始合伙辦理《采礦許可證》時,地礦局擬提名石某為法人代表,因未果,石某單獨繳納了1.5萬元辦證費用,《采礦許可證》辦下來后,石某對丁某持證有異議,遂將縣地礦局訴至贊皇縣法院。這紙有關合伙出資辦證的《證明》便是縣地礦局提交給縣法院的證據之一。
郝金山等人說,這三個證據,可以證明他們是黃北坪選礦廠合伙人,也證明2002年辦理的《采礦許可證》,他們是分攤了費用的。但是,縣地礦局明知如此,卻在受理《采礦許可證》延續、轉讓過程中,既沒有向他們征詢意見,又沒有在上報核查意見中對權屬糾紛進行說明,導致《采礦許可證》被成功延續和轉讓變更,實在讓他們費解。
石市信訪部門責成調解
4位農民透露,經石家莊市信訪部門協調,贊皇縣紀委成立調查組進行了調查。目前,調查組已出具《調查報告》,認定縣國土局存在失職、瀆職行為。而為了協調解決他們的上訪問題,5月12日,縣委、縣政府開會做出《會議紀要》,要求縣國土局負責對他們與丁某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合理分配各方利益。
但是,至今調解沒有進展,存在工作失誤的國土資源部門相關責任人也未受到追究。
【聲音】
縣紀委:肯定不袒護,一定會處理
縣國土局在受理丁某的《采礦許可證》延續、轉讓過程中,是否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呢?
贊皇縣紀委常委、監察局副局長杜建華證實,依據縣領導批示,縣紀委、監察局確實成立調查組進行了調查。經查,調查組的意見是,在黃北坪選礦廠采礦權延續及轉讓過程中,縣國土資源局“構成失職、瀆職錯誤”。
杜建華說,調查組做出上述結論的依據,一是黃北坪選礦廠實際是一個合伙企業,合伙人有5個,對此,除了《合伙協議》和法院裁定,作為礦山主管部門, 地礦局還曾組織開過會,應該知情是合伙企業。二、在明知該礦為合伙經營且存在權屬糾紛的情況下,辦理轉讓本應親自調查,如實上報,但有關責任人卻沒向其他合伙人調查,而是將核查函件交給與轉讓利益相關的買受方吉日公司,交由黃北坪鄉政府核查。
至于下一步怎么處理相關責任人,杜建華說,5月12日《會議紀要》議定“視調解情況再做處理”。
目前,調查組的意見還未上報縣紀委常委會,不過他想縣紀委“肯定不袒護,一定會進行處理的”。
縣國土局副局長:程序上沒問題
韓景林,原縣地礦局書記、主管副局長,2007年8月,地礦局與土地局合并成立國土局,韓景林任國土局副局長,主管礦山工作。
對于調查組的意見,韓景林認為,在黃北坪選礦廠《采礦許可證》延續、轉讓過程中,“可能考慮的不是太全”,但在程序上他認為沒有問題。
韓景林說,從程序上說,審查要看工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上是個體就是個體。據他了解,丁某個人交了6萬元的辦證費用,地礦局也給丁某出了收據,其他人出沒出錢,每人出了多少錢,他不清楚,更不清楚《鐵礦合伙開發經營協議書》和贊皇縣法院的《裁定書》。
至于縣國土局有沒有責任,韓景林稱,“是否存在問題由組織來認定”,他“個人說了不算,我個人認為是按照程序辦的”。目前,既然《會議紀要》要求進行調解,他一直在進行調解,調解過不是一次兩次,但至今還沒有實質性進展。
【觀點】
國土局是糾紛始作俑者
對于縣國土局(原先為地礦局)是否構成失職瀆職錯誤,縣紀委調查組的意見和國土局的觀點大相徑庭。對此,多名律師分析后認為,紀委調查組的意見是客觀的。
河北博尚律師事務所翟志龍律師說,一方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6條明確規定,采礦權屬無爭議方可轉讓,采礦權屬是否有爭議顯然是本案的焦點;另一方面,此前法院已認定黃北坪選礦廠系一個合伙人企業,在這種情況下,明知該礦系由丁某在內的幾個合伙人一同經營,仍然為其辦理了該礦采礦權延續及轉讓。因此他認為紀委調查組做出的“采礦權屬有爭議,主管部門怠于履行職責,故而構成失職瀆職錯誤”的意見是客觀的。
石家莊市為民法律事務所主任李淑紅也認為,為了規范礦山管理,縣國土局將礦區整合,要求各礦區合伙辦理采礦許可證,本是為本縣礦山開采戶辦好事,但是,在辦理《采礦許可證》過程中,地礦局犯了一個嚴重的錯誤,即明知是合伙人聯合辦礦,聯合辦證,許可證載明“經濟類型”,就不應當是“個體”。
糾紛源于主管部門越權濫用職權
翟志龍坦言,這場糾紛產生的根源與主管部門超越、濫用職權有一定關系。他解釋說,采礦許可證應由申請人依法申領,可事實卻是由主管部門先申領,再尋求申請人,本末倒置。而后,又不顧合伙經營的事實,將采礦證頒發給個人,并違法為其辦理該礦采礦權延續及轉讓,釀成協議雙方糾紛。至于合伙人之間的糾紛,建議先可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可再通過訴訟程序予以解決。
“紀委調查組的結論性意見倒是很客觀。”李淑紅認為,導致這場糾紛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機關執法不嚴,不認真,不嚴謹。她建議,紀委作為行政機關的督察部門,既然已經調查清楚,那么接下來不要光做表面文章,而是重點監督國土局化解因其自身原因給百姓帶來的糾紛和矛盾。
□文/圖 本報記者 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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