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村官腐敗是一個系統工程。除了必須完善村委會組織法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并嚴格地貫徹執行之外,還應當從其他多方面尋找辦法和采取措施,使村官不敢腐敗、想腐敗也難。
有關專家建議,首先要加強選舉監督,真正把人品正、能力強的人選上村官。從目前的情況看,一是嚴格村官的選舉資格,對有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前科的勞教人員、刑滿釋放人員,堅決取消其參選資格;二是打擊拉票、賄選、暴力脅迫等不正當的選舉行為,保證選舉公正。
其次,加強對村官特別是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的監督。加強對村級財務的審計和監督,進一步健全村級財務支出、管理和監督制度。對村官進行任期和離任審計,在低保資金、土地交易等重大事項上,重點“盯防”。
第三,充分發揮村民會議特別是村民代表會議的決策和監督作用,切實保障村民自治權利的實現,防止村民自治演變為“村委會自治”,用村民的民主權利形成對村官權力的有效約束。(本報記者 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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