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是最廣泛的民主實踐。依靠民主法治把一個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漸就能管好一個鄉的事情;將一個鄉的事情管好了,逐漸就能管好一個縣的事情。逐步鍛煉、提高基層群眾參政議政能力,這自然是一件大好事。
從1987年通過的《村委會組織法(試行)》算起,村級民主的發展已有20余年;1998年,《村委會組織法》修訂后全面實施,也已過10年。20余年來,我國村級民主的制度體系日益完善,基層民主建設不斷發展,可以說是創造了又一個“中國奇跡”。
但是,近期幾起因村民舉報選舉不公而引發的暴力事件也給我們敲響了警鐘:有的地方村民委員會選舉競爭行為不規范、賄選現象嚴重,影響了選舉的公正性;有的地方沒有嚴格執行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影響了村民的參與熱情;有的地方對村民委員會選舉中產生的矛盾糾紛化解不及時,影響了農村社會穩定。這些事件的頻頻發生,其中既有一些村民在民主意識上存有偏差,也有宗族勢力和黑惡勢力的干擾,更有制度和監管上的缺失。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學習民主也是要交學費的。出現問題不可怕,關鍵是如何處理問題。亡羊補牢,為時未晚。
解決問題的核心,還是在制度。行之有效的例子已經不少。就拿秘密寫票制度來說,雖然不少村設立的秘密劃票處條件寒磣簡陋,但事實表明,制度的先進性已經有效防止了個別人對選舉的操縱。
所以說,只有在制度上下功夫,才能保障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公正有序,保障村民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
制度建設完善的舉措之一,是在規范投票行為。比如,全面設立秘密劃票處,普遍實行秘密寫票制度,保障村民在無干擾的情況下自主表達選舉意愿。嚴格規范委托投票,限定選民接受委托投票的人次,禁止投票現場臨時委托。嚴格控制流動票箱的使用,確有必要使用流動票箱的,其對象和人數應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張榜公布。切實維護選舉大會的現場秩序,禁止任何人實施向選民展示錢物等擾亂選舉現場秩序、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的行為。投票結束后,應當公開唱票、計票,當場宣布結果。以上細化規定,均是當前需要扎實落實的。
有方家言,村級民主是草根民主,它的根深深延伸到廣大農民群眾之中,但畢竟還處于成長過程,還是脆弱的幼芽,需要精心呵護。而制度建設,便是沃苗的肥料、護苗的籬笆,只有重視制度、完善制度,才能收獲豐碩的民主果實。(陳澤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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