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麗水市碧湖中學至少10位13周歲到16周歲的女初中生被陳偉軍等人強奸,其中多名女生墮胎、被傳染性病乃至被診斷為終身不孕(4月29日《新快報》)。
貴州習水“嫖宿”幼女案、浙江臨海“買處”案、浙江麗水女生遭強奸案……越來越多的案子發生在幼女身上,不能不讓人深思。據報道,一項對2006年至2008年發生的340個案件進行了調查,被害人的平均年齡只有14.7歲,不滿16歲的占到54%。嚴峻的事實讓人不得不發出拷問:
一問監護者:是否盡到了監護責任?一些留守兒童、收養兒童或父母離異、父母有不良行為的家庭,在監護中極易出現“監管真空”。一些學校管理松散,對校外人員進校把關不嚴,使校園侵害案高發。
二問職能部門:是否對犯罪實施了有效打擊?幼女案之所以頻繁發生,一個重要原因是犯罪分子沒有得到徹底打擊。相關領導的姑息遷就,更讓“作惡者”有恃無恐。“習水案”中嫌疑人之一該縣的一個官員,就曾因涉嫌嫖娼被免職,后通過向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處罰決定被撤銷,又重新任職。客觀上打擊乏力加上主觀上姑息遷就,更縱容了作惡者的劣行。
三問社會防范體系:是否構筑了牢固的防范網絡?幼女們是弱勢群體,容易受到侵害,加強社會防范尤其必要。而事實則是布控不力、教育引導不夠,導致學生識別害人、抵御傷害的能力欠缺,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
當一個個幼女遭受侵害,當社會底線屢遭踐踏,相關職能部門和各界之士,難道還能安之若素嗎?(郭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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