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談
“五個細則”旨在解決四大問題
鄒開紅
為進一步推動訴訟監督工作,北京市檢察院將推出“五個細則”,對此,北京市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鄒開紅接受了記者采訪。
擬出五個細則
記者:決議出臺以后,北京市檢察院開展了哪些工作?
鄒開紅:我們制定了《關于加強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在這個意見的基礎上,我們正在研究制定《五個細則》,爭取近期出臺。細則包括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刑事審判監督、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監督、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監督等五個方面的監督,從專項監督的角度規范一些操作層面的問題,為全市檢察機關提供統一的標準和程序。
旨在解決四大問題
記者:能否透露一下將要出臺的五個細則的相關內容?
鄒開紅:細則主要是關于操作性的規定,重點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明確各項訴訟監督的重點。訴訟監督比較復雜,覆蓋面比較廣,但是訴訟監督的資源包括人力資源比較有限,所以我們明確了各項訴訟監督范圍和措施等。
比如,我們認為民事審判監督的重點應該是涉案人員眾多、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案件,勞動爭議、人身損害賠償、征地拆遷、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等涉及民生的案件,虛假訴訟、違法調解案件,審判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案件。
二是要細化實踐中一些操作層面的問題,補充、強化一些監督的手段和方式。舉個例子,我們經常用到的監督手段是向其他司法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建議,但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對方單位應該怎么反饋,如果不反饋,檢察機關如何進行進一步的監督?在細則中,我們擬定如果對方單位沒有反饋,可以由下級檢察院向上級檢察院報告,通過上級檢察院向同級司法機關通報,啟動對方上下級之間的監督程序。我們還可以向對方司法機關的監察部門進行通報。
三是細化檢察機關內部各部門之間的配合。五個細則的制定由四個部門牽頭。立案監督主要由偵查監督部門負責,偵查活動監督由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負責,刑事審判監督主要是公訴部門負責,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監督由民行部門分管,刑罰執行和監所活動監督由監所部門執行。部門之間需要互相配合。比如,檢察工作中所有舉報、控告申訴的線索都來自于控申部門,其中包括訴訟監督的線索,這些線索如何在控申部門進行初步審查以后有效分流、審查完畢以后如何答復控告申訴人,這都需要控申部門的配合。
四是進一步規范內外部工作機制。比如,強調抗訴之前下級檢察院要與上級檢察院溝通,上級檢察院檢察官要充分聽取下級檢察院檢察官的意見,全面審查案件,如果上級檢察機關檢委會討論相關抗訴案件,應要求下級檢察院檢察官列席。這樣有利于從整體上提高抗訴質量。
對于外部機制,有些也需要固定下來。目前,在北京市范圍內,“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做法不統一,這需要我們與法院進行磋商,爭取有一個統一的規范。
訴訟監督應該有個“度”
記者:司法機關各司其職加強訴訟監督與各自履職有沒有沖突?
鄒開紅:訴訟監督工作應該有個“度”,既要履行監督職責,又不能干涉對方的合法權限。這要處理好三個關系:一是監督和配合的關系,人大決議出臺后,要避免“要監督就不要配合”的傾向。二是要處理好監督與制約的關系,監督是單向的,檢察機關按法律規定行使訴訟監督權力和職責;制約是雙向的,檢察機關也同時接受其他機關的制約。相互制約才能保證司法平衡,對檢察機關來說,一定要有被制約的意識。三是要處理好監督與辦案的關系,監督主要是通過辦案活動開展的,但監督與辦案的著眼點不能混同,監督的著眼點在于督促對方正確履行職責,但不能干涉對方的職責活動。
記者:在訴訟監督方面,今年有哪些具體的工作計劃?
鄒開紅:今年的訴訟監督工作首先還是要抓住人大決議出臺的這一契機,統一認識,各級檢察機關都要向本地黨委和人大匯報工作,爭取支持。另外還要打造一些平臺,拓寬一些渠道:
立案監督方面,計劃在行政、刑事銜接方面做一些工作,致力于從外部與市政府建立一個大平臺,在此之前,可以跟一些主要的行政執法部門建立銜接的平臺,同時,檢察機關內部的線索移送制度也要規范起來。
偵查監督方面,爭取審查批捕階段提訊率覆蓋全部案件,進一步明確介入偵查的方式、范圍。
審判監督方面,進一步規范列席審委會制度,促進法院加強量刑工作。
刑罰執行監督方面,積極參加關于減刑、假釋活動的聽證,另外就是對監管活動的監督。“躲貓貓”事件確實給檢察機關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應該適應這種變化,在工作方式上作一些改進。 (文/劉瀟瀟)相關報道詳見4月20日《方圓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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