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新修訂的郵政法通過。其中規定,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除外。保價的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4月25日《新京報》)。
這意味著,公眾寄一封郵件是否能到達對方,完全沒有保證;如果郵件中有重要物品,丟失也訴之無門。當然,新郵政法也有附設條款,即郵政企業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況,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關鍵是,對于公眾來說,又怎么可能知道郵政企業是故意還是無意呢?
契約是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約束。從常識判斷出發,當公眾向郵政企業付錢購買了服務,就意味著雙方確立了契約關系,如果郵件發生了損傷,那就意味著郵政企業違約,郵政企業就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很顯然,這個保護條款違背了基本的契約精神,有著霸王條款的烙印。
不管怎么說,我們不能容忍一部法律為一個行業來謀利。如果說只是內部規定,那倒也能勉強待之,因為到時自有法律糾偏;但當法律來為一個行業謀利時,那還有什么力量來加以制衡?而這時,社會大眾的利益損傷也就成了必然。更讓人憂慮的是,公眾的信心指數會因此失去,對市場環境的失望會加速漫延,最終將直接影響市場經濟的完善,影響經濟社會的發展。 (江蘇 寧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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