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蒙自警察吉忠春開槍殺人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吉忠春死刑,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當庭表示要提起上訴。圖為被告人吉忠春在庭審中。 中新社發 鐘旭 攝
中新網昆明四月十三日電(記者 保旭 徐向良)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對備受關注的蒙自警察吉忠春開槍殺人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吉忠春死刑,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十萬元人民幣。被告人當庭表示要提起上訴。
二月十三日晚,云南省蒙自縣公安局民警吉忠春酒后到官恒小區尋朋友未果,倒車時與另一名車主潘俊發生沖突后,吉忠春掏槍向潘俊連開三槍,致潘俊搶救無效死亡。當月十七日犯罪嫌疑人吉忠春被依法逮捕。該案發生后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
三月二十四,紅河州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當地檢控機關以故意殺人罪對犯罪嫌疑人吉忠春進行起訴。當日,被告人辯護律師在庭審中指出,此事件最初是由于死者潘俊先對吉忠春進行辱罵和毆打,才導致吉忠春有過激的行為,同時被告在事發后主動把槍交與他人保管并報警,有自首情節。
法院今日一審認為,被告人吉忠春無視國家法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吉忠春身為警察,在非公務時間違規攜槍飲酒、醉酒駕車,僅因倒車之瑣事與被害人潘俊發生吵打后,便持槍朝潘俊連開三槍,致潘俊當場死亡,其犯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
另外,被告人吉忠春關于潘俊先動手打他,他鳴槍示警無效后才開槍射擊潘俊的辯解和辯護人關于被害人潘俊有嚴重過錯,吉忠春有自首情節等辯護意見,與法院查明的事實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不符,法院不予采納。
在法院對犯罪嫌疑人吉忠春作出一審判決后,此案被害人潘俊的妻子許馨月及家屬均表示對判決滿意。被告人吉忠春認為自首情節應該被認定,當庭表示要上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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