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報紙,人們會讀到貴州習水公職人員涉嫌嫖宿幼女案開放審理的報道。不知你有何感覺,看到這個案名,我會產生生理上的嘔吐感。不是指向公職人員,盡管公職人員做下這樣的惡案,特別令人不恥。更讓人無法平靜視之的是“嫖宿幼女”,是一種怎樣齷齪的心理,才會導致這種令人極度厭惡的行為?
昨天看到報紙,三位外地來漢打工的家長急切地到《武漢晚報》求助,三名十四五歲的少女已經失蹤20多天,此前他們曾到歌廳找事做,家長擔心這三名女孩被人拐進娛樂場所不讓出來。我們無法猜測這三名少女的下落,唯愿她們能夠平安地歸到家中。
我一直認為,應當正視娛樂場所的存在,正視一些娛樂場所并不罕見的色情交易行為。然而,無論如何,發生在成人之間的這類行為,固然觸犯法律,畢竟還多屬于行為人具備責任能力、有完全的自我意志。而所謂“嫖宿幼女”的行為,則極度無恥,極度違背人倫。這種行為使幼兒受到性侵害,被拉進性交易的行列。
世界上任何一種文化,都嚴厲禁止對兒童的性侵害。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把對兒童的性侵害作為嚴重罪行予以打擊。哪怕世界上有人對成人性交易作開解之詞,但不會有人對針對兒童的性侵害而給予絲毫的法律或者倫理的理解。一切針對兒童的性行為,都會視為人格與身體的殘害。一些人所呈現的特殊趣味,應屬于心理變態。這種心理變態,沖破法律的嚴厲規定,沖破道德的最低容忍,除了骯臟、無恥、齷齪,無辭可以形容。
不幸的是,今天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女孩,不時會遭受這樣的悲劇。她們的身體被傷害,她們的心靈被傷害,她們的精神被傷害。在習水,我們看到這種傷害進入了一種營運模式,形成了流水線作業。在任何其他地方,少女失蹤總是讓人產生是否會陷入色情傷害的擔憂。情況令人憂慮,我們的小女孩們成為獵艷的目標,成為骯臟交易中最可憐的受害者。
“嫖宿幼女”的定性,與強奸幼女所負的法律責任并不相同。私下以為,這個定性實在不足以起到盡可能切斷針對兒童的性交易的作用。法律規定任何奸淫幼女的行為,應被視為強奸。如果有足夠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應當知道他正在侵害幼女,即不可謂“嫖宿”,而應被治之以強奸罪。切斷針對兒童的性犯罪商業鏈,需要更加嚴厲的手段。
我并非有重刑偏向的人,但是對侵害兒童這種傷天害理、喪心病狂的犯罪,對這種心理極度變態的興趣及其行為,有著基于人性和人情的天然反感。法律需要理智,但請容我表達一個普通人的感受,它可能是缺乏足夠理性的,卻是合乎情理的:捍衛女孩的安全,不要讓她們受到侵害,乃是任何做父親的人的本能。曾經看到一部美國電影,一個父親在未成年的女兒遭受侵害后,認為法律未能足夠懲罰罪犯,自行采取了極端手段去處理。這是典型的私刑,理當受到譴責,并承擔法律后果,但是從人情上來講,這個父親難道是不可理喻的嗎?這體現的是法理與情理的沖突。
有多少未成年少女失蹤案在發生,有多少“嫖宿幼女”的丑劇正在上演,這是否表明對未成年少女的引誘、逼迫正在成為一種比較常見的現象?怎樣打擊陷未成年少女于色情傷害的犯罪活動,應該作為十分重要的問題,因為這涉及到我們是否擁有讓兒童健全成長的能力。色情交易或許已經不再少見,但起碼,我們不能犧牲兒童,哪怕他或者她的家庭窮困已極,哪怕他或者她有再多過失。(劉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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