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政教合一制度,指的是政權和神權合二為一的制度,即神職人員和世俗貴族聯合專政的制度。1959年以前,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在西藏延續了上千年。隨著民主改革的開展,這一充滿罪惡與黑暗的制度在雪域高原成為歷史。
據原西藏自治區社會科學院院長次旺俊美編著的《西藏宗教與社會發展關系研究》一書記載,從13世紀中葉西藏封建農奴制全面確立到20世紀中葉(1959年)西藏封建農奴制被推翻,西藏社會處于封建農奴制時期。藏傳佛教是隨著西藏封建農奴制度的形成而形成,隨著封建農奴制度的發展而發展。這一時期,藏傳佛教在中央政權的扶植和西藏封建農奴主階級的支持下,政治上取得了對西藏地區的統治權,經濟上形成了強大的寺院經濟,在思想文化方面形成了獨具特色的藏傳佛教文化。
藏文史籍將佛教在西藏的發展分為兩個歷史階段,其中7世紀中葉到9世紀中葉的吐蕃王朝時期為“前弘期”。這一時期,佛教在吐蕃王朝還是一種外來宗教,在與當地原有的苯教不斷斗爭中得到發展,期間曾一度占據優勢。有學者認為,貫穿于整個吐蕃王朝的崇佛運動中就曾經出現佛教僧人干預政治的現象,藏傳佛教“后弘期”的政教合一制度即濫觴于此。
約從10世紀下半葉開始,藏傳佛教進入“后弘期”。這一時期,西藏地區政權更迭頻繁,同時佛教走向全面復興,出現了諸多教派。
史料記載,公元1269年,元世祖忽必烈冊封薩迦派主持人八思巴為“帝師”,將西藏13萬戶的政教大權賞賜給他。西藏政教合一制度開始萌生。
1354年,由朗氏家族主持的帕木竹巴噶舉派開始掌管西藏地方政教的大權,得到明朝中央政府的冊封。帕木竹巴政權建立之后,頒布了《法典十五條》等一系列法規,設立宗本制度,使西藏政教合一制度得以進一步加強。
1642年,格魯派又奪取西藏政教大權,在哲蚌寺建立噶丹頗章政權。1653年,五世達賴喇嘛受到清朝政府的冊封。此后清乾隆朝先后出臺了《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條》及《欽定藏內善后章程二十九條》。不僅實現了清政府對西藏治理的制度化、規范化,還由此正式確定了藏傳佛教格魯派達賴系統和班禪系統的宗教領袖地位,使之與駐藏大臣列于平等的地位共同履行對西藏地方的治理權。這一時期成為西藏政教合一制的完備期。
舊西藏社會政治制度的一個主要特點,就是達賴喇嘛作為藏傳佛教格魯派的主要首領,同時兼任西藏地方政府的首腦,集政教大權于一身。達賴喇嘛本人既是這個政教合一制度的總代表,也是最大的農奴主。同時,由官家、貴族、寺院上層僧侶三大領主組成的農奴主階級對廣大農奴及奴隸進行極其殘酷的政治壓迫和經濟剝削,西藏人民災難深重、生存維艱,西藏社會陷入極度貧窮落后和封閉萎縮的狀態。
宗教勢力在舊西藏政教合一制度下得到膨脹,消耗了西藏大量人力資源和絕大部分物質財富,禁錮著人們的思想,成為妨礙生產力發展的沉重枷鎖。
據統計,民主改革前,西藏共有寺廟2676座、僧眾114925人,其中大小活佛等上層僧侶約500人,掌握經濟實權的僧侶共4000余人。當時西藏大約有四分之一的男子出家為僧。哲蚌、色拉、甘丹三大寺僧人一度超過1.6萬,共占有莊園321個、土地14.7萬多克(1克相當于1畝)、牧場450個、牲畜11萬頭,占有農牧奴6萬多人。
1959年的西藏民主改革實行“政治統一、信教自由、政教分離”的方針,廢除寺廟在經濟、政治上的一切特權,廢除寺廟的封建占有、封建剝削、人身奴役以及寺廟內部的封建管理和等級制度。民主改革去掉了宗教被封建農奴制玷污的東西,恢復了宗教的本來面目,有效保障了西藏人民宗教信仰的自由,也為西藏實行人民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礎。
新華社拉薩4月5日電(記者涂洪長 邊巴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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