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0日電 綜合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這是“兩高”針對當前職務犯罪案件刑罰適用中的突出問題,為堅決貫徹依法從嚴懲處腐敗分子的方針而制定的一個重要司法文件。從今年1月份中紀委第三次全會為2009年反腐定調,到剛剛結束不久的中國“兩會”上反腐成為熱議話題,“兩高”報告透露反腐新動向。近期,中國密集出招加力“反腐”,各地各領域的反腐廉政工作正全面鋪開。
“兩高”發文嚴防“貪官輕判”
“兩高”19日發布的《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旨在進一步嚴格和規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處理,依法從嚴懲處嚴重職務犯罪活動。
新華網引述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的介紹指出,近年來,職務犯罪案件呈現出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等輕刑適用率偏高的趨勢。經過“兩高”調研,職務犯罪案件輕刑適用比例偏高,有立法、司法、辦案機制、案件特點以及社會等多方面原因。其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運用不夠規范。
“兩高”此次出臺的《意見》對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辦理當中經常遇到的自首、立功、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贓款贓物追繳等四個方面的量刑情節的成立條件、認定程序及處理問題,提出了明確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對這些量刑情節明確其成立條件,嚴格其認定程序,規范其在量刑中的作用,有利于職務犯罪案件刑罰適用的統一性和嚴肅性,從根本上解決部分職務犯罪案件處理上失之于寬的問題,確保依法從嚴懲處嚴重職務犯罪的方針落到實處。
《意見》強調,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兩個法定要件。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鑒于職務犯罪案件特別是賄賂犯罪案件中較多地存在單位犯罪情形,《意見》還對單位自首的認定條件作出了規定,并指出:單位自首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未自動投案,但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可以視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應當認定為自首。
《意見》明確了三種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的具體情形,分別是:非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行為;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于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
《意見》還對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源予以了限制,規定四種來源不得認定為立功,即: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鑒于如實交代犯罪事實對于部分職務犯罪案件的偵破和順利起訴、審判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對于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的犯罪分子,《意見》區分情況提出了程度不同的從寬處理意見。
此外,《意見》區分贓款贓物追繳的具體情形分別規定了不同的量刑意見;對職務犯罪案件特別是瀆職侵權案件中經濟損失的認定標準提出了具體意見。
政法系統重拳頻出促司法廉潔
從今年“兩會”上的“兩高”報告透露的信息來看,中國將更加注重懲治司法腐敗的問題,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網絡逐漸細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王勝俊在十一屆全國人大會二次會議上作的報告中指出:“要以解決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為重點,強化法官職業道德教育,完善懲戒制度,嚴格執行‘五個嚴禁’,嚴明審判工作紀律,嚴肅查處違紀違法人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首席大檢察官曹建明在報告中強調:要“建立領導干部廉政檔案和檢察人員執法檔案制度,集中整治隊伍中的違紀違法突出問題,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保障嚴格、公正、文明、廉潔執法,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今年以來,中國政法系統重拳頻出,力促司法廉潔。
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法官“五個嚴禁”規定,并公布舉報電話。
這“五個嚴禁”規定是:一、嚴禁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二、嚴禁違反規定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三、嚴禁插手過問他人辦理的案件;四、嚴禁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五、嚴禁泄露審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凡違反上述規定,依紀依法追究紀律責任直至刑事責任。從事審判、執行工作的,一律調離審判、執行崗位。
據了解,截至2月25日,全國各級法院共查處涉嫌違反“五個嚴禁”規定的139人,其中44人已作出處理。在44人中,移送司法機關的27人,給予刑事處罰的4人,其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調離審判執行崗位。
3月9日,7位資深審判長出任最高人民法院首批專職廉政監察員,致力于加強對審判、執行活動的經常性監督。
今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推出了“十個嚴禁”,包括:嚴禁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嚴禁違反法定程序辦案;嚴禁收送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收受干股;嚴禁買官賣官、跑官要官,違反規定任免干部;嚴禁插手工程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經濟活動;嚴禁用公款出國(境)旅游等。
公安系統剛剛出臺了《公安機關領導干部五個嚴禁》。具體內容包括:嚴禁違規插手工程招標、政府采購、人事安排和案件查辦,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嚴禁近親屬在分管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嚴禁出差、開展公務活動由企事業單位、個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級公安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安排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等。違反“五個嚴禁”的,將予停職、調離、免職、責令辭職等,同時受到黨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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