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8日),山西省政府辦公廳公開了對50個省直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檢查結果。
結果顯示,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間,山西省50個省直部門共違規下發了221件規范性文件。主要問題包括文件制定程序不規范、文件規定內容不適當等。
盡管《山西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制定規范性文件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得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但檢查發現,一些部門在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中,仍存在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內容,更有甚者自行發文授權企業行使行政處罰權。
比如,山西省經委制定的《關于對全省獨立洗煤廠進行煤炭洗選加工經營資格審查的通知》,違反行政許可法,對獨立洗煤企業的洗選加工行為設定許可,發放《煤炭洗選加工經營資格證書》;《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煤炭運銷宏觀調控的通知》,違反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用規范性文件授權省煤炭運銷集團公司所屬各出省口煤焦管理站行使行政處罰權。
同樣,山西省物價局制定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對我省違法改裝車輛的恢復原狀價格認證管理工作的意見》,違反行政處罰法,擅自設定行政處罰。這些違法行為,損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山西省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看來,一些部門是對規范性文件能夠規定什么,不能規定什么,哪一類文件可以規定什么內容,仍然把握不住,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嚴肅性認識不足。”
221件違規“紅頭文件”除存在霸王條款的問題外,還有的根本不按文件制定程序走,既未經內部法制機構審查,更未向省政府報送審查就出臺了:有的部門由業務處室起草文件后經分管領導簽字就出臺,連本部門辦公室和法制機構都不知道;有的規范性文件根本就不按要求在省政府公報和省政府法制網站及時公布,只用本部門紅頭文件印發或在本部門網站上發布了事。
據介紹,在所檢查的50個部門中,除山西省財政廳和山西省工商局外,其余政府部門均不同程度存在不按照規定程序制定與發布“紅頭文件”的問題。
221件“紅頭文件”違規,嚴重影響法制統一,導致上下矛盾、前后沖突、左右打架,必然以損害行政相對人權益,影響行政機關公信力為代價。根據檢查暴露的主要問題,山西省要求,存在問題部門要抓緊完善相關制度與程序,嚴格杜塞漏洞,不斷提高規范性文件起草和審查人員的素質,從根本上解決一些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質量不高的問題,切實保證已制定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本報記者 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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