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顯示,公眾對有效舉報方式的排序依次為:網絡曝光(35.8%)、傳統媒體曝光(31.3%)、向紀委舉報(17.2%)、向檢察院舉報(11.4%)、向上級政府機關舉報(3.3%)、向公安部門舉報(0.5%)。(3月17日《中國青年報》)
這個由中國青年報和騰訊網聯合調查的結果,或許在大部分人意料之中。它清晰地向公眾展示了選擇舉報方式的比例生成,以及內在的公眾可依賴的權力結構。它昭示了公眾的無奈,也顯示出在回應和處理舉報的問題上,公權力不同程度的虛置。
從常識看,舉報的受理者,應當是掌握著某種話語權力的人和機構。按照通常的邏輯,權力越大越集中,或是有關機構越權威,越可能成為舉報人的首選對象。而現實中,恰好與這種邏輯相反,最無“權力”可言的網絡成為舉報首選,亦非權力機構的傳統媒體緊隨其后,作為權力代表的司法機關、公安行政機關卻成為最后選擇。這便是典型的權力悖論。
這一悖論無疑具有諷刺意味。最能彰顯主流價值和公平正義的司法權、行政權旁落,寓示著公權力在面對公眾舉報時,所呈現出的無力感和不作為。從公眾和舉報人的角度看,失范的權力讓他們產生隔膜和不信任感。當公眾對于擔當公民權益調解、維護、發展者角色的公權力缺乏信任時,將導致可怕的后果。網絡躍居舉報方式排行之首,有很重要的現實原因:可以最大范圍地曝光傳播、獲取回應,可以最大程度地規避被打擊報復的風險。
但公眾其實很明白,新興的網絡曝光雖被認為最為有效,實質卻是民眾四面突圍而迫于無奈的選擇。網上的喧嘩和網下的無助,暗示了這種方式的巨大局限性——舉報的最終落實查處,還得依靠公權力的強勢介入。從2008年以來的周久耕事件、林嘉祥事件,到江西新余、浙江溫州“出國門”事件,再到今年的云南“躲貓貓”事件,雖均借力網絡曝光而演變為全國性的事件,但最終還得尋求公權機關來裁決。
換言之,借助網絡的公開、透明性放大某一個事件,引發公權力的關注,以民意壓力倒逼官方作為——這是網絡舉報的本質。而在缺乏相應的舉報機制和對舉報人權益有效保護的情形下,網絡舉報雖不乏成功的典型案例,卻無助于從整體上解決問題,它能走多遠,是個不小的懸疑。(劉永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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