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調查顯示,面對腐敗行為,僅有40.1%的受調查者認為自己有舉報義務。公眾最擔心的首先是舉報得不到反饋,其次便是擔心舉報引來報復。據相關專家介紹,改革開放30年評出的10個反腐名人就有9個遭到報復,舉報人保護制度亟待建立。(《中國青年報》3月17日)
雖然高達四成的受調查者都認為自己有舉報的義務,但可以肯定的是,許多人都是“語言的巨人,行動的矮子”,真正履行這項“義務”的人鳳毛麟角。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我們可以輕易指責“負有義務者”為什么不舉報,因為任何一個理性人,在做出行為之前都要考慮風險和后果,如果舉報對自己百害而無一利,不到萬不得已誰會主動舉報?
問題的癥結也在于此,10個反腐名人有9個都遭受過報復,這樣的舉報人保護現狀,帶給公眾明哲保身的心理暗示。一個舉報人得不到基本保護的社會,肯定不是一個正義的社會,因為正義的社會需要有完善的制度來切實保護舉報者。對于這種現象,很多人和專家都認為,應完善立法來保護舉報人,比如說盡快出臺《證人保護法》。
這種觀點看起來很有道理,其實經不起推敲。在保護舉報人、證人上,我們并不缺乏相關的法律規定,比如《刑事訴訟法》第49條,《刑法》第308條,都是專門針對舉報人、證人的保護規定。如果說這些規定由于過于原則缺乏具體可操作性的話,那么早在1991年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規定》,已經起到了足夠的補充作用。
雖說專門的《證人保護法》可能更有針對性,但我們千呼萬喚的法律最終出臺以后,會不會也犯了“宜粗不宜細”的立法弊病,同樣也陷入缺乏可操作性的困境之中呢?更關鍵的是,對于舉報人、證人的保護,需要的是在如何保護上下工夫,既然現有的法律資源已經有相關的規定,即便存在不細致、缺乏可操作性甚至規定缺乏執行力等問題,那么對法律進行解釋或者出臺實施細則,就完全可以解決問題,何必費時費力地去“另立新法”?要知道,“另立新法”在時間和物質成本上都要高于“補充舊法”。
一味迷信“另立新法”,其實是對“法律文本”的迷信。要知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最終還要靠人來實施。之所以舉報人、證人屢屢受到打擊報復,或許并不完全在于我們的法律存在“空白地帶”,而是權力難以受到有效的制約。法律再粗線條,再缺乏可操作性,也不可能產生“被舉報人拿著舉報人的舉報信質問甚至打擊舉報人”的法律結果。起碼的底線都守不住,立法再多又有何用?(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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