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都涉及第三者的問題。顯然,第三者和有過錯的配偶一方共同侵犯了另一方的權利。”
——全國人大代表、復旦大學腦科學研究院院長馬蘭
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馬蘭代表提交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議案”,在這份議案中,她對未婚同居和第三者等老百姓關注的社會現象提出了立法建議。
男女同居不應全盤否定
對于男女同居這一社會現象,在馬蘭看來,同居可分為配偶間同居(婚姻同居)和非配偶間同居,而后者又可分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破壞婚姻同居)和雙方均無配偶者的同居(非婚同居)。
馬蘭表示,現行婚姻法對配偶間同居和非配偶間同居進行了明確區分,但對后者未做進一步的切割,而是采取了一刀切式的全盤否定,這是不太適宜的。但她認為,還應看到非婚同居與破壞婚姻的同居不同,非婚同居對法定婚姻關系的破壞和沖擊較小,法律對這種同居關系固然不宜予以肯定,但從保護公民尤其是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出發,應當對這種關系進行必要的調整。
“小三”應承擔賠償責任
而從現實生活上來說,當前非婚同居的現象還是大量存在的,社會也有大量的因非婚同居引發的糾紛,但因其不是法律調整范圍,法院不予受理,又使得矛盾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解決,致使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加了。
為此,馬蘭建議修改婚姻法相關規定,規定非婚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有協議的,按協議約定確定歸屬;無協議的,按照一般共有原則確定。而對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依訴訟程序解除;解除同居關系時,適當照顧無過錯方。雙方不愿意解除同居關系的,應當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無過錯方有權向第三者提出賠償,這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有利于遏制婚外性關系的發生和蔓延。”對于能不能向“小三”索賠,馬蘭持鮮明的肯定態度。她表示,第三者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婦女法
禁止包二奶等違法行為
“對婦女的合法權益因重婚、包二奶、同居等違法行為受到侵害時,違法者應依法受到處罰。”
——全國人大代表、福建省龍巖市副市長張秀娟等
全國人大代表、福建省龍巖市副市長張秀娟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聯合其他人大代表提交了“關于盡快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議案”。
“《婦女權益保障法》自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進行修改后,在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張秀娟說,現行《婦女權益保障法》仍存在一些不足之處。
為此,張秀娟等代表提出如下建議:
建議《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在招工、升學、就業和錄用公務員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錄用標準。”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以及退休年齡。”
建議《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婦女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用檢測B超、染色體等醫學手段,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流產女胎;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婦女;禁止以任何理由用迷信、暴力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和遺棄老年婦女。”
建議《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七章增加一條,具體內容建議如下:“禁止重婚、包二奶、同居等違法行為。”
建議《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八章增加兩條,具體內容建議如下:“對婦女的合法權益因重婚、包二奶、同居等違法行為受到侵害時,違法者應依法受到處罰;對用B超、染色體等醫學手段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流產女胎的,有關責任人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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