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明園獸首回歸因蔡銘超先生拍下而又拒付款再起波瀾。這兩件文物是否真能通過法律途徑回歸?利用現行國際法律制度對它們進行追索是否現實可行?當今這個世界本身存在著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國際法的規則就是各國利益沖突與妥協的結果。要想讓這些規則更好地反映中國的利益,只有通過國家的強大來實現。而要能在國際上辦成一件事,則需要熟悉國際游戲規則,需要更多的智慧和冷靜
3月2日上午,中華搶救流失海外文物專項基金會在京召開新聞發布會,該基金會國寶工程收藏顧問蔡銘超先生站到了公眾面前,證實自己以3149萬歐元競拍下世人矚目的圓明園鼠首與兔首,并表示自己只是盡到了一個中國人“反拍賣”的責任,且“這個款不能付”。這讓本已備受爭議的圓明園獸首拍賣事件再起波瀾。今年1月,由數十名中國律師組成的“律師團”宣告成立,他們帶著國人的期待,踏上了前往法國的訴訟之路,結果未能阻止佳士得對獸首的拍賣。這讓人們思考一個問題:這兩件文物是否真能通過法律途徑回歸?利用現行國際法律制度對它們進行追索是否現實可行?對此,我們應客觀地加以分析。
所謂法律途徑主要有兩條,一是依據法國國內法并經法國法院的訴訟程序解決,二是依據國際法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本案中,法國法院此前作出的決定,并未回答獸首所有權的歸屬問題,只是依據程序規則駁回了原告的申請。至于依據法國法,該文物的所有權應當歸屬于誰的問題,應由法國法院回答。
第二條途徑是依據國際法通過外交解決。在文物保護方面,可操作的具體規則主要體現在國際條約中,而這些條約僅對締約國有約束力。與本案相關的文物保護公約主要有三部:1954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海牙通過的《關于武裝沖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下稱“海牙公約”)及其議定書,197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通過的《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下稱“1970年公約”),以及1995年羅馬外交大會上通過的《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下稱“1995年公約”)。此次參與拍賣的鼠首和兔首,符合國際公約關于“文化財產”的定義。
1954年海牙公約對武裝沖突之下文化財產的一般管理、特別保護、運輸、專員保護、標識識別等均做出了規定,是國際社會就文物保護問題達成的首個國際公約。與該公約同時通過的還有《武裝沖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實施條例》和《武裝沖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議定書》(第一議定書)。為加強海牙公約對文物保護的力度,1999年3月26日又通過了海牙公約的《第二議定書》。我國于1999年10月31日決議加入該公約及其議定書。但海牙公約提到的文物返還主要針對文物監管國或保管國在武裝沖突終止時應向被占領國返還其合法監管或保管的文物,并不適用圓明園這種非法掠奪的文物。
1970年公約的主要目的是保護締約國的文化財產免受偷盜、秘密發掘和非法出口的危險。該公約目前有116個締約國,是影響最廣泛的、最重要的控制文物在海外非法流轉的公約。我國在1989年11月28日加入該公約,法國于1997年1月成為該公約締約國。與本案密切相關的是公約第7條第2款第2項的規定:“本公約對有關兩個國家生效后,根據兩國中的原主締約國的要求,采取適當措施收回并歸還進口的此類文化財產,但要求國須向不知情的買主或對該財產具有合法權利者給予公平的賠償。要求收回和歸還失物必須通過外交部門進行,提出要求一方應提供使確定其收回或歸還失物的要求的必要文件及其他證據,費用自理。各方不得對遵照本條規定而歸還的文化財產征收關稅或其他費用。歸還和運送文化財產過程中所需的一切費用均由提出要求一方負擔”。上述規定涉及證明有關文物的所有權以及對善意買主或具有合法權利者給予公平賠償的問題,其中每一個環節上的具體法律技術問題比普通人想象的要復雜得多,而且對這些問題的判定并不能僅僅根據我國對公約的理解。
1995年公約于1998年7月對中國生效,但公約迄今只有40個締約國。以當年侵華的八國聯軍為例,加入1995年公約的只有法國、意大利、俄羅斯,而中國文物大量流向的英國、美國等國家實際游離于公約的約束之外。公約第二章規定了被盜文物的返還問題。根據公約的官方解釋,這里的“被盜”僅局限于傳統“偷盜”的概念,因此該公約能否適用因公開侵略和洗劫而流失的兔首、鼠首存在疑問。另外,公約第3條提到了50年的保護時效。從1860年文物在圓明園被洗劫至今過了約一個半世紀。有人指出,中國在加入該公約時曾做出“聲明”:對公約生效以前,在清朝政府或國民政府期間流失的文物,中國仍然有追溯權。但“聲明”不同于“保留”(該公約第18條規定不許保留),而且假設保留有效,也不能使其他締約國承擔義務,同意保留國超期行使追索權。與1970年公約相似,該公約也規定了對善意購買人應給予合理的補償。
人們會問:文物本來是從中國搶去的,歸還時還有要求賠償的權利,這樣的國際法規則合理嗎?我們應當看到,當今這個世界本身存在著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國際法的規則是各國利益沖突與妥協的結果。看看今天世界各國綜合國力的對比情況就不難理解這些規則,它們更多地反映了發達國家的利益。但這就是當今的國際游戲規則。要想這些規則更好地反映中國的利益,只有通過國家的強大來實現。我們也應看到,自聯合國成立以來,國際法已有重要的發展,包括上述這些公約,它們體現出來的保護和尊重各國文化遺產的精神和宗旨,是我國主張外國政府歸還我國文物的重要依據。但總體上說,現行國際法規則表明,通過法律途徑追回散落在世界各地的我國文物,客觀上困難重重。
蔡先生成功競拍獸首而又在新聞發布會上以非法律的理由聲明拒絕付款的行為,顯示出其熱情有余而計劃不周,會給他帶來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據一般的合同法原則,成功的競買者不履行付款義務將構成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他是否還需承擔其他責任,將取決于法國法律的規定。如果蔡先生事先繳納了競拍保證金,該保證金很可能被沒收。蔡先生本人今后在國際拍賣場合中恐也再難獲得競拍資格。本案的發展還取決于佳士得的態度和行動。此外,中法之間簽訂有司法協助協定,意味著至少在理論上法國法院的判決可以在中國得到執行。蔡先生的愛國之心值得敬佩,但要能在國際上辦成一件事則需要熟悉國際游戲規則,需要更多的智慧和冷靜。
(盧松外交學院國際法系主任;李響外交學院國際法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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