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下午,談到“山寨現象”,倪萍表示,明星被“山寨”不是最重要的,關鍵是“山寨”中有很多盜版,所以要反對“山寨”文化和“山寨現象”。她表示,要從法律上和行政上采取手段,立法制止,同時從輿論上給予制止。(3月4日《新京報》)
對于一些打著山寨旗號的盜版、侵權、偽劣商品,我們自然應依法“封殺”禁止,但這顯然是現有法律可以規范的,我們有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也有反不正當競爭法,還有必要另立一個《嚴禁山寨法》嗎?與其提案立什么山寨法,不如呼吁嚴格依法辦事、呼吁地方政府拒絕侵權產品所帶來的“山寨GDP”的誘惑,懲處有法不依。
而對于“山寨”文化現象,談立法“封殺”,則實在是有些不夠寬容。從目前情況來看,山寨文化是指以模仿或惡搞名人、名節目等為主而取悅大眾的通俗文化,它并不比那些所謂高雅文化低人一等,秦暉說過,“文化無高下,制度有優劣”,這自然指的是法律范疇之內。因為自己不喜歡,而要立法封殺,殊不知,還有很多人喜歡這類“模仿秀”,那么,這些人自由選擇文化娛樂的方式豈不是被剝奪?文化多元性又從何談起?
不喜歡或是擔心其會產生不良影響的文化,就欲上升到法律層次將之宣布為“非法”,這恐怕是“文化潔癖”。其實,山寨文化的弊端并沒有倪萍想象的那么可怕,主流的相聲文化里面也有很多模仿名人唱歌說話的,當年,倪萍不也是因為模仿村干部廣播開會而惟妙惟肖,才讓更多的觀眾喜歡上她的嗎?這難道不也是一種“山寨”嗎?要說山寨,倪萍可當山寨寨主。其實,模仿是人類的天性,文化都是在模仿、借鑒中成熟起來,相聲、小品、天鵝舞等等不都是如此嗎?何以“山寨”如此就該立法禁止?(歐木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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