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開始審議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領事協定》的議案。
國務院在關于提請審議批準這個條約的議案中表示:“《中日領事協定》的內容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國際慣例。這一協定的批準和生效,有利于保護我國國家利益和公民權益,有利于促進兩國戰略互惠關系的進一步發展,對兩國更加廣泛深入地開展領事合作具有重要作用。符合兩國的長遠利益。”
中日兩國自邦交正常化以來,兩國關系不斷深入發展。為保護我國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促進雙邊領事合作,自1991年起,我國開始推動中日兩國簽訂雙邊領事協定,2002年6月,中日兩國對簽訂雙邊領事協定達成共識。2002年8月,國務院批準了外交部的請示,同意與日本談判締結領事協定。此后,中日雙方代表團先后在北京和東京舉行了八輪談判,并于2008年3月就協定全部條款達成一致。2008年10月24日,我國外交部部長助理胡正躍與日本駐華大使宮本雄二分別代表本國在北京簽署了《中日領事協定》。
《中日領事協定》共15條,主要內容包括:有關領事用語的定義;領事職務;領館、領館成員的便利;與其他國際協定的關系;協定生效和終止程序。《中日領事協定》以《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為基礎,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吸收了《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普遍原則。二是體現與《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的互補關系。三是突出保護公民權益的內容。(記者王茜、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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