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市煤炭工業管理局原局長楊吉春收受賄賂219萬余元,有563萬余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近日,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楊吉春有期徒刑17年,沒收其受賄金額及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
楊吉春現年52歲,大學文化程度,從1992年起先后擔任臨汾地區煤炭工業管理局副局長,臨汾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黨總支書記、主任,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臨汾監察分局局長、黨總支書記,臨汾市煤炭工業管理局局長。2007年12月3日,省檢察院指定太原市檢察院管轄楊吉春涉嫌挪用公款、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當月30日,楊吉春被依法逮捕。案發后,市檢察院從楊吉春等人處扣押款項406萬余元。
楊吉春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牟利,收受賄賂110.27萬余元。2003年,國家煤監局檢查發現鄉寧縣石窯煤礦有牲畜在井下拉煤,決定讓其停產整頓。楊吉春接受該礦礦主焦某請托,出面協調減輕了處罰,收受焦某賄賂3萬元。同年7月,翼城縣青洼煤礦發生死亡兩人的事故。在事故處理中,礦主侯某請楊吉春關照,先后送給楊吉春兩萬元。2003年8月,蒲縣永紅煤礦發生死亡3人的事故后,礦主喬某擔心煤礦被關閉,在事故處理和辦理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過程中,先后送給楊吉春3萬元……
楊吉春在擔任臨汾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主任期間,還以入股煤礦為名收受賄賂109萬元。2002年4月,楊吉春以入股安澤縣三交村煤礦為名,交給三交村煤礦法定代表人李某30萬元。從2003年至2007年,楊吉春先后6次收受李某85萬元。2002年8月,楊吉春以入股蒲縣王峪煤礦為名,交給礦主郭某30萬元。從2004年至2007年,楊吉春先后6次收受郭某24萬元。
案發后,司法機關查明,楊吉春名下有存款137.92萬余元,其子名下有存款96.63萬余元。楊吉春以張某等兩人名義存款323.66萬余元,還借給李某260萬元。楊吉春家有三套住房共計價值34萬余元。案發時,偵查機關扣押楊吉春身上的現金1.87萬元。至案發時,楊吉春有三交村煤礦股金30萬元,其子有蒲縣安泰煤焦公司股金10萬元。綜上,楊吉春家庭現有財產為894萬余元,扣除其合法來源的財產134萬余元和受賄款219萬元后,尚有541萬余元,再加上其家庭生活消費支出款22萬余元,楊吉春對563萬余元的家庭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法院認為,楊吉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之便,收受賄賂219.27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楊吉春的財產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其中563萬余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于楊吉春被采取強制措施后,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罪行,對其受賄罪從輕處罰。(薛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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