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航軍艦經沿海國同意進入他國港口,同時也就承認了該軍艦享有根據國家主權原則和國際慣例而確定的豁免權。軍艦的豁免權主要表現在:軍艦只服從本國的法律管轄,任何外國無權對它進行干涉和管轄。沿岸國只進行衛生和防疫檢查,免除海關和邊防檢查;對軍艦內部事務不得進行干涉;未經艦長同意,沿岸國官員不能登艦;沿岸國任何人不得強行進入軍艦搜捕逃到軍艦上的非艦上人員;如有罪犯逃入軍艦進行避難,軍警也不能追入,如艦長拒絕引渡,只能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軍艦在他國港口享有豁免權的同時,也必須遵守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和沿岸國相關法律法規。軍艦在停泊期間,不得進行帶有軍事性質的活動,如:進行軍事操演;在艦上起降飛機;拍攝和測繪軍事設施和港口設施;使用艦上的無線電收發報機、報話機、雷達等。此外,軍艦還應遵守國際禮儀,尊重港口國的風俗習慣。軍艦在外國港口若有違法違章行為,經指出仍不予糾正或情節嚴重的,港口國可限令其離去或押送離境。軍艦所屬國對軍艦的違法行為負責,處理這類問題一般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但是無論在什么情況下,港口國都不能扣押軍艦或對軍艦進行檢查,任何損害軍艦權利的行為都是不合法的。
關于軍艦艦員在他國港口的法律地位,1898年國際法學會通過的《關于船舶及其船員在外國港口的法律地位的規則》規定,軍艦艦長和艦上的高級指揮員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其他軍官和艦員,按其登岸的性質不同而區別對待。艦員著軍裝登岸辦理公務時享有豁免權。如發生違法行為,對方無權緝拿和審訊,應通過外交途徑由所屬國按本國法律進行制裁;非因公務活動在對方領土上發生違法行為又未著軍裝時,其法律地位則同當地僑民一樣,不享受豁免權,當地國有權進行管制。 (海軍軍事法院院長 李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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