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救助刑事案件中的經濟特困受害人,如何避免讓他們受到“二次傷害”,一直是法律界探索的問題。在日前召開的政協云南省十屆二次會議上,云南政協委員、王中律師事務所主任王中指出:刑事傷害救助制度的缺失造成了救助的不規范,形成一種“個人犯罪、國家買單”的不正常現象,致使救助對象、救助范圍和標準不明確,救助資金無法保障,救助工作難以開展。
他說:“我國現階段刑事案件傷害的法律救濟途徑,主要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獲得,這是刑事被害人獲得賠償的唯一方式。由于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不少問題,很多案件受害人最終無法獲得賠償。此類案件是當前造成涉法上訪、纏訪、鬧訪的重要原因,影響了社會穩定。對云南這個集邊疆、貧困、山區、少數民族為一體的欠發達省份,因貧困和生存保障引發的刑事犯罪,以及因犯罪引發的被害人及其家屬、加害人家屬的生活困難問題就更加突出。很多案件中,被告人沒有任何財產可供執行,被告人被判決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后,很多屬于‘空判’,根本執行不了。這樣既不利于解決問題,又不利于體現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據悉,盡管目前各級政府和職能部門對被害人提供了一些福利性救助,但由于國家尚未制定對刑事被害人進行救助的法規、政策,操作中往往會出現救助主體轉移至各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要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用公用經費或自己創收來解決,這無形中加重了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擔。
王中認為,目前以受救助事實產生的原因作為設立救助機構進行救助的依據,是不科學的。救助應該以需救助事實為基礎條件,不論是天災人禍致傷致殘、致孤,不管是地震、水災、污染、交通事故、刑事犯罪等原因造成的傷害,只要存在需救助的事實就應該救助,而不是以產生事實的原因設立救助機構。即使是刑事犯罪原因造成了需要救助的事實,也應納入民政部門的基本救助和專門救助體系中。救助資金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也可接受社會捐款,救助資金管理專款專用,接受國家審計和社會監督。
此外,王中還認為,救助對象除了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有扶(撫)養關系的親屬,還應該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統稱“加害人”)有扶(撫)養關系的親屬。“救助目的是以人為本,保障公民的生命權、生存權、健康權,不應該根據身份的不同而區別對待。加害人的親屬,因加害人被判刑失去經濟來源,他們與被害人的親屬一樣都是加害人行為的間接受害人,不妥善解決他們的基本生存問題,可能帶來新的社會問題甚至新的犯罪。”他說。(張文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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